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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薪与年终奖的区别

俏霞分享

  对职场人来说,拿一份“沉甸甸”的年终奖,是对过去一年辛苦工作的最好奖赏。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13薪与年终奖的区别,希望大家喜欢!

  13薪与年终奖的区别

  奖金或者称绩效工资,一般与员工的工作绩效相联系,经绩效考核后兑现,而十三薪通常仅仅与出勤状况挂钩,所以可以这样说,十三薪是明确了标准和发放时间的劳动报酬。

  十三薪或者我们说十四薪有其一定的历史渊源,是改革开放后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而逐步形成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内资企业的工资分配是受政府控制的,而外资企业在工资分配上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并且国家规定,外资企业的工资水平可以高于内资企业。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一方面这些企业工资收入较高,因此,有条件的外资企业除了每月的工资较高外,还发放十三薪甚至更多;另一方面,当时政策也允许,这些企业可以不比照国有企业发放各类餐补、交通贴等等,以年终比如加发一个月工资来代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十三薪更多体现了各类补贴的综合发放。

  但是,演变至今,很多企业的加发的薪水已经不具有这种属性了。九十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国家对内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改革,内资企业也拥有了工资分配自主权,一些企业也借鉴了外资企业的办法。目前,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工作满一年加发或等比例折算十三薪,使得十三薪具有一定的年终奖励性质。

  员工离职后年终奖如何计算

  要看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对年终奖金的考评依据的规定。如果年终奖金仅仅与出勤时间挂钩,则按照出勤时间等比例折算支付更为公平合理;如果年终奖金必须是建立在全年考评的基础上,工作不满全年无法获得某些考评的数据即达到发放的条件,则无法发放奖金有一定的合理性。这里也要再次提醒用人单位,年终奖金的发放应当制订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做到多劳多得,兼顾同工同酬。

  十三薪的折算

  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当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或对劳动合同有明确的处理。若未及时续签且双方亦未终止劳动合同则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本案中,2011年12月5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就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强行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的解除为违法解除。

  “十三薪”的性质应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工资项目,只是支付的方式不是每月发放而已。有关于十三薪折算的发放,要综合考虑双方约定、公司规定及离职理由三个因素。双方对于十三薪发放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明确约定执行。若无明确约定,根据公司对于十三薪的规定确定,公司可规定十三薪发放的条件与员工离职是否折算。本案中,公司明确了员工有十三薪并可折算,未进一步规定若员工离职不予发放的条款,故应当依法予以折算。

  实践中年终奖是如何发放的

  (一)休法定假应照发年终奖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而不得扣除。

  (二)提前离职该拿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三)未满一年也有年终奖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四)年终奖不能拖欠

  就性质而言,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因为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也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1、生产奖;2、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5、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则进一步指出: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故推迟年终奖的发放,无异于欠薪。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已明确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五)年终奖不得以实物折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正因为年终奖属于工资,决定了用人单位只能以人民币的形式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