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要工作多久才发年终奖
其实年终奖是属于一个企业可给可不给的项目,但还是有很多的企业都有规定年终奖,那年终奖是怎么发放的?职工是要工作多久才能有?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职工工作多久有年终奖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职工工作多久有年终奖
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一种自主行为,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的具体规定。故一般来说,年终奖的计算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约定或规章制度发放。当然,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均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发,也可以根据本年度的综合经营状况以及劳动者个人年度工作表现,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
休法定假应照发年终奖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均属于法定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的规定,劳动者在休法定假期间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支付报酬,用人单位自然也就必须全额支付“年终奖”,而不得扣除。
提前离职该拿年终奖
如果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确定的年终奖数额,那么离职劳动者也应得到相应的年终奖。如果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都未规定年终奖,但事实上已发年终奖,用人单位也必须向离职劳动者发放,从司法实践上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同样会支持此类离职劳动者按照在岗时间,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
未满一年也有年终奖
《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即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用人单位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且新进入、未满一年的劳动者确已付出相应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按约定或比例向其发放年终奖。
职工年终奖有哪几种
13thmonthsalary,即“十三月薪”。很多外资企业与员工在合同中约定这种类型的工资收入,但是当企业在年底对于一些所谓表现不佳的员工采取单方面取消这笔收入之时,争议就随即产生。尽管“十三月薪”并非法律所强制的一种工资收入,但是其一经约定就产生法律效力,从严格意义上分析,“十三月薪”并不属于奖金,如果没有其他任何限制条件,则可以认为企业承诺一年发放十三个月的工资,不得随意撤销发放的承诺。当然,争议问题往往没有那么简单,很多企业会在约定发放“十三月薪”时,增加若干限制条件,例如要求员工在过去一年不得有违纪行为、业绩必须达到某项标准或不得在发放之前提出辞职等情形,否则企业将取消员工获得“十三月薪” 的资格。我们认为,这些限制条件在本质上就是增加了企业的考核权利,使得“十三月薪”或多或少地区别于一般的月工资报酬,甚至成为一种特殊的奖金。因此,可以说“十三月薪”并不是一种法定概念,对于它的诠释,由劳动关系双方自行决定,从实际情况看,由用人单位拟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一经员工签署就形成了有效的执行依据。但是从合理性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如果用人单位一方将“十三月薪”完全理解为自由核发的收入,在合同上约定企业方面可以不给予任何理由就剥夺员工的这一权利则有悖于公平合理之原则。
performancebonus绩效奖金 以及incentivebonus激励奖金 。对于绩效奖金,劳动争议往往产生于员工对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果不予认同,尤其是那些无法定量评估绩效的岗位,奖金数目更易引发争议。因而,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该注重绩效考评体制的公开性与合理性,否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在发生争议时需要就减少劳动者报酬进行举证,一旦举证不利就须承担败诉的后果。就激励奖金而言,争议经常发生在员工在奖金发放前提出离职,随后企业方面取消了其激励奖金。我们认为,激励奖金不同于一般的绩效奖金,它更加反映出企业挽留人才的意图,因此如果员工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再为企业做出贡献,那么企业也就无须再对其给予激励。当然,我们同样认为这种激励性质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被明确和确定。
discretionarybonus自由裁量奖金 。目前,这种自由裁量奖金也较多地出现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说对于这类由企业全权决定是否发放以及发放多少的奖金,目前员工一方较难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当然,奖金的名称并不能完全决定其性质,一旦企业在合同上对于这类奖金的核发约定了某些考核标准或发放条件,那么企业仍然是受到相应的约束。
综上所述,年终奖金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收入,在根本上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当然如果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的,集体合同将产生效力。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奖金归根结底是配合企业管理的一种有效方法,因此企业一方也只有本着合情合理的思想拟定奖金核发体制,才能真正地发挥奖金的作用。我们由衷地建议用人单位在做这一考虑时不宜过于仰仗自身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否则劳动争议的接踵而至将困扰企业的正常发展。
年终奖纠纷解决办法
1、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约定说了算
法律法规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出具体的规定,年终奖是企业给予员工的年终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考虑是否发放以及如何发放。但是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不能违反劳动法律法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等。对于生产奖的范围,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主要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无约定但单位有规定的,规定说了算
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的只有每月工资,对于年终奖等没有约定,也没有约定按照工作业绩发放年终奖,职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终奖呢?这就要看单位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假如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年底前离职的职工不能享受年终奖,这种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在职激励型,即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激励在职员工。与绩效考核型相比,在职激励制更加反映出企业挽留人才的意图。如果员工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再为企业做出贡献,那么企业也就无须再对其给予激励。
3、既无约定也无规定,实行同工同酬
如果职工的劳动合同和单位规章中对于是否发放年终奖都没有规定,职工是否可以拿到年终奖呢?这个就会产生争议了。一般来说,如果单位承认发放的是当年的年终奖,按照同工同酬、公平合理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会可能会支持职工得到属于自己的一份劳动所得。但是职工在举证上可能会遇到障碍。也有可能单位不承认发放的是年终奖,而是其他科目的款项,那么职工的年终奖就难说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公司可以依法制订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但是不能把是否是正式工,作为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否则就是违反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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