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年终奖40万的个人税怎么算
高管的年终奖发放达到40万元是不是要缴税?个人税是怎么计算的?年终奖的取得也在税收的征收范围之类,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个税。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高管年终奖40万的个人税怎么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高管年终奖40万的个人税计算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由于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形式不同,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计算时,除以12找税率,但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
二、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不超过3500元,再发放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以收入额扣除规定标准的免税所得(如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后的数额。
三、员工一个年度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过,只能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年终奖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该计税办法的时间和发放单位计算。
该条款的要点是:
1,一个员工2017年1月发放的年终奖适用了除以12找税率的优惠计算政策,2017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适用了。
2,一个员工一年一次,在两处以上取得年终奖,也只能适用一次。
3,员工即使工作时间不足12个月,也可以适用一次。
四、员工同一月份在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年终奖,可以选择一个单位的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优惠办法计算,从另一单位取得的年终奖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项目缴税。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需把握四个要点
第一,看清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后的去向。
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征税,未转部分不可征税。文件规定,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比如,某自然人组建的股份公司资产评估增值200万元,董事会决定拿出120万元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全体股东作为股本增量,那么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股份公司只能就已转增个人股本的120万元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而不是就资产评估增值总量200万元来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理清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的征免政策。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4个内容:资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捐赠资本和资本折算差额。按照我国财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中提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用资本公积金中的股本溢价来转增个人股本,属于不作为应税所得部分。可见,在实际工作中,要想处理好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的涉税业务,一定要先理清转增的个人股本的来龙去脉。
第三,划清用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取得的个人所得的征免时间。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国税发〔2008〕115号文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对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原始价值和增值情况、个人股东基础信息等资料登记台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第四,界清文件要求的非货币资产的原始价值标准。
国税发〔2008〕115号文件规定,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大额年终奖如何发才不会多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年终奖金应缴税计算标准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适用税率为年终奖金除以12所对应“工资薪金”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七档税率为3%、10%、20%、25%、30%、35%、45%,因此,对于大额年终奖而言,按照规定最高要适用高达45%的税率,税负成本巨大,企业的激励效果减半。华税律师认为,在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通过积极的税务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员工的税负,还可以充分实现年终奖的激励效果,企业应予以充分的重视,同员工沟通,并同员工一起实施筹划方案。
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临界点”效应,根据测算,单位发放年终奖存在“盲区”,在“临界点”附近,年终奖的数额的微笑变化,可能带来的是高达几万元的税负,单位在2015年年终奖的发放过程中,应避免6个盲区
当单位发给员工的年终奖为960001元时,会比发放960000元多交近9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华税律师建议,如果单位发放的年终奖处于上述盲区,单位可以并入工作或通过实物等其他福利形式发给员工,从员工角度而言,甚至可以通过与单位沟通,放弃部分年终奖,以取得实发金额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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