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离职的职工还有没有年终奖
一般企业的员工都是在春节的时候向公司提出离职的,那离职后的年终奖怎么办?还有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春节前离职的职工还有没有年终奖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春节前离职还有没有年终奖
1、如果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员工有权领取年终奖;
2、年终奖争议一般发生在离职员工与原公司之间。对于没有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企业而言,在劳动仲裁时承担年终奖的风险要高一些。
3、对于已经明确制定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在离职后不予发放的企业来讲,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做满一年后离开公司,这时年终奖的考核依据已经确定,只是在实际计核和发放时员工已离开公司;二是劳动者在公司没有做满一年,其年终奖的请求主要是按照一年业绩的月份比例来比照。对于这两种情形,前一情形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年终奖得到仲裁认可的可能性大于后者。
4、但只要企业具体细致地在属性上规定了年终奖不属于劳动报酬,在发放条件上明确了离职后没有年终奖,那么企业的败诉风险则要小许多。
春节前离职年终奖案例
1.未达协议约定提前离职
案例:郭某(乙方)任职于华大公司(甲方),其与该公司签订《关于工资待遇的协议》约定:“甲方将于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对于乙方的全年工作进行评定,如果乙方年终绩效考评结果为C以上(即A、B、C)的员工,甲方将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发放年终奖,并且不低于5万元。如果乙方工作表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支付部分年终奖或不支付任何年终奖。”后郭某于2014年12月2日离职,诉讼中郭某主张自己绩效考核为A,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法官解析:企业有权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单位奖金发放政策、设定奖金发放条件。本案中,华大公司规定其员工只有工作到年底并在绩效考评中结果为C以上方能计发年终奖,该规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属于企业自主权决定范畴。郭某需要对于自己年终绩效考核达到C以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示:我国法律没有对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做强制性规定,因此关于年终奖的发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内部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差十天能否获得年终奖
案例:军某就职于亨达公司,该公司《年终奖金发放政策》规定:在当年工作至年底(12月31日)的亨达公司员工可享受年终奖金。军某11月提出辞职,此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军某实际工作至12月21日。诉讼中,亨达公司以军某早于12月31日辞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
法官解析:上述案例中,如果用人单位对于年终奖发放的劳动期限有明确规定,一般须从其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的内部规定中仅对业务绩效考核有要求,而对于劳动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审理中可以依据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法官提示:建议劳动者在辞职时看清公司关于年终奖发放的相关政策,避免出现差几天或者十几天而拿不到年终奖的情形。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离职,也最好能和单位协商年终奖的发放问题,以免违反公司内部强制性规定而拿不到年终奖。
年终奖该如何合理避税
财税专家马靖昊表示,年底双薪和年终奖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的计税方法也不同。年底双薪实质是工资,应交个税额=(工资+双薪-免征额)×税率。但年终奖是奖金,计算应纳个税时应先除以12个月,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年终奖计税分两种情况:如果月薪金高于(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交个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当月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应交个税额=(年终奖-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从2011年9月1日起实行七级累进税率,若集中在一个月发放工资和各种奖金,会导致当月应交纳税额的提高。
在大多数人眼中,年终奖发得越多越好,可事实却并非如此。当处于税率临界点时,会出现多发1元年终奖,少收入几千甚至几万的情况。马靖昊用一个例子来举例说明。甲年终奖是54000元,除以12个月为4500元,按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105计算,应纳税额为:54000×10%-105=5295元。乙年终奖是54001元,除以12个月约为4500.08元,由于4500元是临界点,超过4500元至9000元按适用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555计算,应纳税额为:54001×20%-555=10245.2元。乙比甲的年终奖多拿1元,但收入反而少49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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