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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成都律师业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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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力军,其主要使命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传播法治观念,维护人权和实现正义以及促进民主法治建设。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成都律师业发展前景,希望大家喜欢。

  2017成都律师业发展前景

  省会城市的律师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呈现出发展的不平衡,发达地区的律师人数和业务规模都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有些落后地区在的发展几乎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大量的律师转移到沿海发达地区,这种状况在短期内势必很难有所改观。

  笔者通过对山西、成都、江苏等地的律师业的实地考察以及与当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在参加行业内的会议与论坛过程与全国各地的律师的交流、学习中,以及从全国各在大量的律师来信中所反映的情况,对这省会城市律师业的生存和发展情况进行了思考和总结。

  省会城市律师业发展的特点为:

  1、大都以传统的诉讼业务为基础,专业化程度不高,品牌优势也不明显。越是落后的地区传统诉讼业务比例越高,发达地区的专业程度和倾向相对有所提高。

  2、律师事务所的大都以松散式的管理为基础,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机制以提成制为主,规模竞争带来结果是提成比例越来越高,几乎走到了律师事务所所能承受的极限。

  3、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程度不高,律师也大都以单打独斗的方式进行执业,以个人的社会影响力和资源积累为基础,在竞争中自求发展,自生自灭。

  4、律师大都遵循着传统的资源和关系积累模式,缺乏的营销观念,主动服务意识不高。律师大都在熟人和关系圈生存和发展,积累时间和过程相对较长,是渐进式的积累过程。其中各级公检法机关和部分中的熟悉程度和关系始终律师关注的焦点,也是衡量一位律师有没有“本事”的主要标准。个人的社交平台高低,决定一位律师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的高下。

  5、虽然生活和业务成本相对较低,由于没有组织或团队的依托,年轻律师生存状态竞争依然激烈和艰难。

  但无论如何,律师业总的来说还是呈现发展的势态,各省会城市的律师也都在以各自的方式和状态向前发展,其发展和营销特点可归纳为:

  1、专业和人才优势比较明显的律师事务所,应逐步走专业化发展之路,或者向精品化发展,或者与北京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联合,以加盟的方式成为北京的律师事务所的分所。与其等待北京律师来切割市场,不如主动寻求与其合作,也就是就专业化发展采取向上的道路。

  2、对以传统诉讼业务和法律顾问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来说,应寻求在规模的迅速突破,充分发挥省会城市在区域的中心和优势地位,主动向各地级市或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拓展,吸收当地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成为其分所,从而取得规模上的优势,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由松散到紧密的专业化团队或协作。也就是说以传统业务为主的律师事务所应寻求向下发展。

  3、对有专业特长的律师个人也可通过建立网络或专业性学术平台形成专业联盟,整合本省内的专业人才,以集体的力量形成专业的资源共享平台,以尽快形成专家队伍,提升区域的专业优势。在此基础上也可以通过向上走的方式,通过专业网站、论坛或会议的形式,与国内在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结成学术性的战略聪盟,定期交流与互动,对专业领域内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以学术性专业成果迅速提升在专业领域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对大部分势以传统业务为主的律师来说,一方面要选择好专业突破方向,同时也要利用一切营销和推广手段,充分发挥亲缘优势、地缘优势、业缘优势、情缘优势,打破律师传统的关系和资源积累模式,以缩短积累的时间,迅速在业务和市场上找到对应立足点和突破口。

  5、增强服务意识,走出办公室,以提供社会的形式向社会积极、主动地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包括免费咨询、普法教育、专业授课等,尤其是要善于通过学习的方式积累业缘关系和情缘关系,以迅速提升自己的交际层次和和社会关系的品位。

  从现实情和发展的情况来看,省会城市的律师中间他们比较明显,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优势,所以省会城市的律师不是走承上的路,就是要走启下的路,或者直承上和启下相结合的道路,在期在规模化发展、专业化发展、区域品牌发展上有所突破。而且现在已经在很多成功的案例,有很多的区域规模和专业优势的律师事务所以整体的形式加盟北京或上海的律师事务所,并在高端业务领域取得突破性的发展。也有省会城市的律师事务所在其完成生存发展后,就立即采取向下发展的战略,通过吸收加盟的方式吸收地级市或经济较发达的县一级律师事务所成为其分所,在规模和区域品牌上获得竞争和发展的优势。

  处于省会城市南京的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在其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就是采取这种向下走的战略,在传统业务领域和规模上得以快速发展,一举成为江苏省内的大所、名所,这不失为省会城市值得借鉴的发展道路。

  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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