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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律师职业前景

维伟分享

  行行出状元,有努力的心,不管是专科律师还是本科律师,前景都由自己的双手来决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律师职业前景,希望大家喜欢。

  2017律师职业前景

  (一) 就律师发展现状中所存在的问题发表看法。比如:律师业发展过快会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饱和,而法律服务市场的资源又掌握在少数律师手中。

  (二) 着重以自身就业的经历来诠释律师职业的选择。比如:艰苦求学,放弃教师选择律师,之后的创业办所,将追求事业的执着信念灌输其中,然后分析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特性,提出表现自我、挑战自我、融入社会的建议,使学生树立信心。

  (三) 简单介绍就业形式。建议给自己一个好的定位,然后执着的去追求心中的事业。司考通过率:2002年6.68%,2003年8.75%,2004年11.22%,2005年14.39%,2006年预计12%-15%.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数达到28万余人,与去年相比,增加了三万多人,增幅为14.61%.有11个省份报名人数达万人以上,其中北京和广东超过两万人。从考生的年龄结构来看,报名人员平均年龄28岁,最小18岁,最大75岁,25岁以下的占报名总人数的41.78%,26-35岁之间的占46.78%;在学历方面,大学本科占89.94%,双学士以上占4.79%,法律专科占5.27%;在职业方面,在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的人员占四分之一,其中法院系统人员占11.87%,检察院系统人员占8.16%,律师业占4.76%,另外,应届毕业生占14.14%,在校研究生占7.79%.以上数据均与去年基本一致,这表明司法考试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在考生构成上已较为稳定。在今年的报名人员中,初次参加司法考试的占56.86%.港澳居民共有276人报名,其中香港居民238人,澳门居民38人。今年共有2249人选择少数民族文字试卷,比去年增加了525人,增幅30.45%.今年的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分别为维文、哈萨克文、蒙文。

  目前,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3万多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64.6%,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已经超过1万人,同时,律师执业组织形式逐步完善,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1691个,其中合伙律师事务所8024个,合作律师事务所1746个,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1742个。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或主要从事证券、金融、房地产等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左右,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9000人平均拥有一名律师,其中北京是每13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上海是每1800多人拥有一名律师,而美国纽约是每200人拥有一名律师。

  从律师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发展极不平衡。广东、北京的律师都在万人以上,大约占到全国律师总数的17%,而青海省只有400多名律师,个别牧区只有一名律师。全国律师每年办理业务大致在900万件左右,业务收入在90亿左右,律师人均收入在7万元左右,平均每件收费在千元左右,但是律师年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异,北京最高,律师人均年收入达到26万元,上海也在20万左右,江浙在7万元左右,广东在5万元左右,而在有些西部省份律师年平均收入也就只有5000元左右,甚至更少,其差距在十几倍乃至几十倍。无论是执业人数占整个人口的比例,还是律师界中高学历、外语人才所占的比例,以及中大型律师事务所占律师事务所总数中的比例,中西部律师业与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业是不可同日而语的。特别是东部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直接导致律师收入的差距悬殊,并且这种差距不可能在短期内有明显的改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律师业发展的巨大反差,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师正在向东部地区转移,这种转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符合人才流动规律的。

  因此,综合以上来看,从个人生存和利益来考虑,北京、广东等发达地区的律师业发展环境最好,也最有利于个人的发展。当然,我们不能光看这些平均数字就认为律师行业形势一片大好。律师是强弱差距悬殊的行业,知名大律师年收入上百万、上千万的都有,但有很多律师都是疲于糊口,年收入不过万,有的甚至无钱交纳年检会或会费而被迫转行。对于初入行的律师来说,90%的其收入都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虽然说成功的标志不是钱,但是对律师来说,其最有力的评价标准被又是收入。另外,律师的执业环境也很不好,这些都是我们从事律师行业上的巨大障碍。

  社会不是完美的,律师行业也同样有不尽人意,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律师业只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只要我们选择了律师,就要努力去实现自己的梦想,也终有成功的那一天。

  这世界是美好的,值得我们为之奋斗!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

  第三条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

  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

  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

  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章名】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

  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 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

  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 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

  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 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

  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

  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

  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

  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

  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章名】 第三章 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 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

  援助;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

  托;

  (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

  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

  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

  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 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

  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

  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

  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

  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

  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

  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

  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 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

  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

  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

  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

  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

  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

  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

  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

  律事务的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当活动。

  第十五条 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

  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

  ,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

  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

  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

  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

  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

  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 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

  除外。

  【章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

  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的,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

  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需要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

  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建立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制度,

  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

  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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