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福利立法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保护动物的意识日益普及。有关动物福利立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动物福利立法的现实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动物福利立法的现实意义
动物福利是指为了使动物能够康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相应的外部条件,在国际上被普遍理解为五大自由:
(1)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
(2)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
(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
(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的自由;
(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不难看出,提倡动物福利,并不是要求人类从此再也不能利用动物,而是要求确保动物在整个生命过程中被给予道德关怀。
现实生活中,有人认为,人的福利尚且顾不过来,还谈什么动物福利?这其实是对动物福利的误解,也是缺乏远见的认识。因为规定动物的福利,限制的只是不文明、不合理的虐待动物的行为,并没有妨碍人的基本福利。许多人从动物福利立法得到了切实的利益,整个国家和社会因动物福利立法获得了长远的、可持续的利益,包括因动物健康成长和动物产业繁荣所带来的利益;因环境保护事业和动物福利产业的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善待动物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对于动物福利问题,在畜牧业有这样的反对声音:如果动物的福利提高,会导致行业成本增大,进而降低畜牧业的生产效益。实际上,人们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去维护动物福利是必要的、正当的,并且因保护动物福利而获得的利益也是实在的或无价的。动物福利的提高固然使投入增加,但同时也增加了产品的产量与质量。同时,动物福利立法也可以让我们获得看得见的、可计量的现实利益。目前,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运用动物福利条款对国际贸易施加影响。动物福利的贸易作用已经显现,极大地影响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中国2001年正式加入WTO以来,在出口的动物产品中遭国外退货或销毁的事件时有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动物福利立法缺失导致执行标准严重不足。
保护动物福利,还体现了动物对于人类的精神价值,达尔文就认为:关心动物是一个人真正有教养的标志,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其道德关怀的范围就越宽广。提倡维护动物福利和善待动物,正是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的需要。
在现代社会的公共评价尺度内,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对待动物的态度直接反映出人们对待生命的基本态度。 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人们维护和恢复物种内部,物种之间以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平衡。经过自然选择而存在的生物物种,基因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是自然赋予人类最宝贵的资源和财富。
同时,通过法律规范创造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人类历经数百年理性思考的结果,标志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只有和谐的人与人的关系,和谐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才能提供最大的效益。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国的主旋律,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用法律来保障人与动物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强调动物福利是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是人类谋求自身发展与维持自然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它将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国际趋势。因此,中国应积极主动地接纳动物福利。“我们只有认真了解了天空才能扎根大地。我们只有认真了解了地球才能使生命扎根于地球,我们只有认真了解了生命才能扎根生命。”
我国福利动物立法的现状
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有关动物保护的内容只是在一些单行法律中有所涉及,动物福利的内容也仅仅是在某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规定。
(一)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野生动物保护具有宪法上的根源。《宪法》第9条规定: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据此可见,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主要是出于生态平衡和资源利用等特殊方面的利益,并非着眼于对野生动物自身的保护。
(二)实验动物立法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88年颁布《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 保证实验动物质量, 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由此看来,此条例中虽然涵盖了保障实验动物饮食、生活环境,不得戏谑实验动物等规定,但其宗旨并非为了保障动物的安康,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所有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并未得到真正实施。2004年报批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稿)》首次将“动物福利”纳入法律条文,但在正式颁布的文件中仍未得到体现。
(三)农业动物立法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并没有将豢养动物作为特别物看待,只能从与农业动物有关的畜牧法中寻找有关规定。” 作为我国农业养殖方面的基本法律,《畜牧法》对我国禽类资源的养殖、运送及遗传资源的保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关于保护农业动物的条款也在某些条文中有所体现。如第43条规定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或者垃圾废物饲养禽畜。这些条款虽然保障了农场动物防疫、饮食等基本生存条件,但关注仍然不是对于动物自身福利的维护。并且由于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动物的基本生存环境在现实生产中有时也难以得到保障。
(四)宠物立法
如今宠物的饲养在我国城市中已经普遍,但尚未制定专门保护宠物的法律。社会的关注点大多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一些城市也颁布了地方法规来规范动物饲养。如《北京市养犬登记和年检管理办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北京市犬类防疫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其宗旨在于“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2004年颁布的《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修改稿)》中关于“动物福利”的条款在最终文件中也未得到体现。
福利动物立法的困境
动物福利立法不仅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同时对于科技水平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要求。例如,在饲养环境上如何做到成本小又利于动物生存是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的,在对待实验动物时更是如此。我国正处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期,但是要将某项技术全国范围得到推广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我国动物福利立法仍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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