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立法的意义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电子签名立法的意义,希望大家喜欢!
电子签名立法的意义
一、《电子签名法》将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
二、《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座里程碑,它对保证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而且对今后电子政务以及未来全面的社会信息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电子签名法》的出台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它解决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这一基本问题,并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签名的安全性、签名人的行为规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认定等一系列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了《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就有了解决的依据,真正的网上交易将会逐步发展起来,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些问题也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将会很快走出无法可依、盲目无序的状态。
四、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在电子签名还只适用于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电子签名同样适用于电子政务领域,今后我国电子政务的发展也离不开电子签名。不仅如此,随着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领域越来越宽,应用也越来越深入,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也会越来越广阔。
电子签名立法的影响
一部法律的颁布并不等同于一个产业的蓬勃发展,却可以确保整个行业向良性循环的方向前进。对于电子签名而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是其最吸引支持着的地方。从1993年第一家网络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以来,互联网业务发展迅猛,电子商务作用凸现。一些公司利用电子商务减少了不必要的操作程序,比如说传统的收发传真,确认,盖章,回函等,节约了成本开支。比如美国思科网络公司,该公司成功地将销售和订单签订都放在了网络中,在过去的十年中为公司节约了几十亿美元的成本开支。另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其他商务不可比拟的高速度,大大提升的公司的办事效率,在传统商务中需要几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的事情利用电子商务只需半天或更少的时间就可以完成。电子商务虽具有如许优点,但是其最大的软肋是安全性没有保障,电子签名的使用习惯,电子认证机构的权威性,网络环境的安全隐患,法律责任的不明确,总的来说是存在着诸多风险。而《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使得电子签名有了法律依据,将逐渐消除网络上的信用危机,增强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为电子认证机构制定了可行规范,增加了政府的监管力度,对于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解释。使得电子商务能够在良好的网络信用机制和高效的网上交易中得到更快的发展。对电子政务而言,其与电子商务在信息网络技术应用、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社会信用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同构性即相似性。因此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纳入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内加以规范,比如说美国的《电子签章法》,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等等。而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中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对于电子政务,仅仅在第五章第三十五条提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靠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其实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政府部门在管理中也逐渐采用了电子报税,电子报关,电子年检等电子手段。这些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都应该纳入到《电子签名法》的框架内。遗憾的是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的应用范围仅限于电子商务领域,在涉及电子政务时“犹抱琵琶半遮面”,人为地分割了《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
电子签名立法的思考
电子签字是电子商务中的核心问题之一,且得到世界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的重视。以国际电子商务策源地美国为例,自尤他州1995年颁布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数字签名法》(Digital Signature Act)到美国2000年6月30日国会通过《电子签章法》,五年时间,美国40多个州先后制订了数字签名法或颁布了相关政策,世界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发布或正在制订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联合国贸法会则于1996年第29届会议便开始考虑编拟《电子签字统一规则》(下简称《规则》),并经过该会电子商务工作组及各国专家的努力,于2000年9月18日至29日在维也纳召开第37届电子商务工作会议,对《规则》作最后的讨论、调整,形成草案,改名为《电子签字示范法》,并拟提交贸法会下一届年会通过。
电子签字及其指涉的种种问题在我国至今尚未得到解决。一方而,我国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在1999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简称《合同法》)中,涉及电子合同订立所无法避开的电子签名问题时,也采取了回避的办法,即在第33条借鉴传统国际贸易法律的“签订确认书”手段,明确规定“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是一种没有意义和价值的规避方式,因为电子合同签订确认书依然无法离开电子签名问题,除非不使用电子化手段。另一方面,为解决我国电子签名法空缺问题,我国学者曾提出种种建议,然而也似乎是削足适履,“捉襟见肘”[1]。如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下简称《示范法》)出台之后,我国学者曾对电子签名问题发表意见,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扩大传统的签名的定义”{1}(P19)及“扩大现行司法的解释”{2}(P32)。但由于电子签名与手书签名性质不同,两者没有内在联系,不论如何“扩大”,均无法最后解决电子化签名与我国《合同法》所确认的电子合同的书面化形式的矛盾问题,即产生现行法律所不能逾越的障碍——无形的电子技术与有形纸质认证不兼容等等。国内学者的这种观点至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2]。这里面既有国家立法对电子签名尚未规范的缘故,也有《合同法》修订方式影响的因素,《合同法》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方式的电子合同采取“归人(书面形式)法”,立足于对传统贸易法律的修订,学者们也就照葫芦画瓢,将电子签名及所涉问题统统装进传统商务法律的框架,一刀切处理了技术性复杂的电子签名问题。
鉴于电子签字国际立法的讨论持续升温[3],各国即将统一采取电子签字开展国际贸易的形势,我国电子签字法律的空缺和滞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制订电子签字的法规,我国是采取与国际立法趋同的做法,还是采取扩大传统签名定义、范围的方式,以扩大司法解释了结;是制订单项的电子签名法,还是在其他电子商务法律中赋予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学术界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然而,今天“电子商务已不再局限于网络购物,也不仅止于企业协力厂商间的供应链交易。电子商务是以电子化方式做生意,它涵盖了从广告、行销、销售、订货、生产、物流、顾客服务、售后支持到存货补充等整个交易过程,同时也包含顾客与产品生命周期管理”{3}(P3),可见,电子签字的作用、价值与法律效力、地位的确认已容不得我们再作犹豫、观望或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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