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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表决前评估

俏霞分享

  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法规在正式出台前也应当经过“质检”,表决前评估正是这道重要的“质检关”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地方立法表决前评估,希望大家喜欢!

  地方立法表决前评估

  立法前评估是全国人大会立法工作的新举措,法律草案提请表决前须先开评估会。今年4月出台的旅游法,在表决通过前就增加了这样一个评估环节。深圳市人大会也表示将开展“立法前评估”试点工作,提出法规议案的部门,在提出议案前要对立法的目的、内容、可行性、社会影响以及法规实施的成本效益等进行全面评估。在提交议案和法规表决前,要提交法规实施条件报告,说明法规的可行性。

  立法表决前评估是开门立法的创新实践,通过关口前移,有助于实现科学立法,对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立法既要做好立法后评估,更要重视表决前评估,并且要实现表决前评估的常态化,民主立法要求法规草案要提前接受民意评估和质量检测。重点是评估是否存在部门利益立法化、地方利益立法化、可行性和实效性是否强等,针对草案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此外,评估论证也应着重对法律实施的效益与成本进行分析,包括对拟立法规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预测和分析,以及对其立法成本、宣教成本、执法成本、守法成本的预测和分析。

  民意是衡量立法质量的首要标准。表决前评估不宜让立法部门唱主角,而应当让第三方的民间团体和专业人士唱主角,让其给法规草案打分、挑刺,让民众对法规草案行使充分的话语权和评价权。只有“找对人”才能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法规草案表决前评估应该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在深圳的地方立法中广泛推广。建议深圳探索建立法规表决前评估的评估指标体系,将评估工作定量化、精细化和指标化,同时尽量多吸纳一些律师、法学家等法律界人士以及相关专业人士参与评估。建立和完善“立法咨询专家库”,选聘一批法律理论、法律实务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经济、社会、科技、管理方面的技能型人才,组成立法咨询专家库,成为立法前评估的主力军。

  立法表决前评估还应当常态化,让每部法律法规都过一过表决前评估这道重要的“质检关”。深圳不妨以立法前评估作为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突破口。

  地方立法表决前评估的必要性

  立法评估既包括立法前评估也包括立法后评估。

  (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立法环境要求立法前评估

  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背景下,在立法环境、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的新时期,仅凭立法部门一己之力,很难确保立法的科学性。立法前评估以立法机关为主导,多方参与为基础,委托有理论优势的科研院所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部门进行评估,能够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内容做出全面的评判,能够调动起社会多方面的力量参与立法,发挥众人才智,有助于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同时,立法前评估还体现了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的深入参与,充分反映民意,带动他人关注立法、参与立法,促进了立法的民主性。地方立法实施立法前评估,可以防范有关部门的利益干预,有效协调和平衡各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

  2011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提出,“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虽然文字表述使用的是“立法前论证”,但本质上与立法前评估趋同,这可以视同是官方对立法前评估的认可。另外,全国人大会在总结旅游法立法前评估的经验基础上,在2013年表决通过《特种设备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之前也开展了立法前评估。根据《广东省人大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试行)》(2013年7月颁布)的要求,对于新制定、全面修订以及对重大制度作修改的法规案应当开展立法前评估。可见广东省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立法前评估。而且在2013年度广东省人大会立法中得以贯彻。如2013年11月13日,广东省人大会召开《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表决前评估会,邀请立法咨询专家、省人大代表、行业协会代表及省人大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3}85同样的表决前评估在《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立法中得以实施。

  实践证明,立法前评估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有效措施,能够把正向思维和逆向思维有机结合起来,既考虑到了法律执行部门的需求,又充分体现了对法律适用对象、专家学者等方面意见的重视,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推动法律有效实施。

  全国人大、广东省人大在立法活动中都开展立法前评估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广州市政府制定《广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应借鉴优秀的立法经验,开展立法前评估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

  (二)预防法律冲突现象需要进行立法前评估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的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4}85本文中的法律冲突现象限于一国内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门所制定的法律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8月底,全国地方性法规达到8600多部。{5}14占法律法规总数的90%左右。仅广东一省,“经省人大及其会审议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就达480多件,地方性立法数量为全国各省之最。”{6}还不包括省政府、经济特区政府、较大市政府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理论上讲,任何一项立法工作,都应当考虑与法律体系中其他法律相协调,避免产生相互矛盾和冲突。但事实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现象比较突出。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十分重要。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行立法前评估,既是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