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立法方案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方案,希望大家喜欢!
不动产登记立法方案
9月17日,湖南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共分5个部分,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步骤、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5个方面科学规划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工作内容。
原则:坚持统一部署大胆创新
《方案》提出,坚持服从大局,形成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破除利益藩篱,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按照“四统一”要求,在职责整合、机构设置、流程设计、政策制度、平台建设、实施步骤等方面由省统一部署,市(州)县政府要担负起改革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坚持改革创新,稳妥推进。按照既定的改革目标,立足实际,大胆创新,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加快构建适合湖南特点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意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妥善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目标:分三步走 到2020年底形成覆盖城乡的统一登记体制机制
为与国家总体部署保持大体一致,《方案》提出,到今年底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明年基本实现统一登记发证,到2017年初步建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到202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具体分三步走:一是试点突破阶段,浏阳市、澧县、芷江侗族自治县等三个试点县争取到今年底具备统一登记发证能力。二是全面推进阶段。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到2016年6月底,完成机构设置、人员培训、窗口建设等准备工作。到2016年底,初步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三是规范完善阶段。到2017年底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并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到建制镇。到2020年底形成比较完善、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
职责:直接明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为本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相应机构
《方案》明确将各级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职责整合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统一登记职责。要理顺登记与其他行政职责的关系。各地在职责整合中要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地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随意拆分。厘清登记与审批、监管等行政职责的边界,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行政审批或许可的,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许可职责,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或许可文件,依法审核登记;对不涉及审批、许可职责,又与登记紧密相关、无法分割的事项,应按照政事分开、便民高效要求将其整合至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平台,实行一站式服务。
同时,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国土资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具体承担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各地要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相应的人员、编制、设备和经费。
《方案》要求加强统一登记窗口建设,各地要尽快落实办事场所,整合乡镇土地、房屋、林地登记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将登记窗口逐步延伸到乡镇。到2017年实现所有建制镇设置办事窗口,2020年覆盖所有乡镇。
流程:省统一设计优化业务流程
《方案》提出由省统一开发登记信息系统,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后用于统一登记发证。省国土资源厅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适应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方面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优化不动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等,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统一登记模式、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各地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出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整合方案,整合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登记程序,开展统一登记的全流程测试,尽快形成统一发证能力,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和效率。
在过渡期内,不动产登记机构仍然按照原有登记类型、审核要求、证书式样等开展登记业务,确保不断档,不延误。在具备发证条件后,合理确定时点,发布公告,按照新的登记类型、程序和簿证样式颁发新证,并做到发新证停旧证。对原已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逐步更换。
平台:强化基础数据支撑能力 推进信息共享
《方案》强调要加强不动产基础数据采集。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省政府安排专项,支持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等基础图件的制作,加快城镇地籍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支撑能力。统一不动产登记地理坐标系,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2000大地坐标系,各地要做好坐标系的转换和新旧数据的衔接。
要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要在2018年前完成现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信息系统中已有电子档案和数据的整合建库,要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登记信息的录入,形成完备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支撑。省级财政对贫困落后地区数据整合建库工作给予支持。
建立统一登记应用平台。由省级投资为主建设省、市(州)两级数据中心,以市(州)县两级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应用终端。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组织力量开发统一的不动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全流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为统一登记发证提供支撑。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机制、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与利用。
法规:加强地方立法 完善管理制度
《方案》提出要加强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全面梳理我省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符合省情的“立、改、废”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出台登记人员管理、不动产登记代理、登记收费、查询共享、簿证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要采取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引入社会立法资源,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
完善登记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和标准。各地应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格式文本、办事指南、工作规则等规则规定,完善登记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逐步建立指导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标准、规程、规范体系,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
此外,《方案》强调市县人民政府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本地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中统筹考虑,建立政府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协调机制。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列入、省政府重大督办事项,督查结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不动产登记简介
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2015年2月15日,中央编办、财政部、住建部等八家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国土部就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事项展开集中办公,包括研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 国务院已签署国务院令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1] 3月1日[1] 落地实施。
2015年8月上旬,国土资源部透露,目前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工作进展顺利,国家和省级层面已经整合到位,地级市层面略有滞后,完成的接近三分之一,今年年底之前将确保完成地方各级的机构整合工作。
2015年11月9日,相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的确是房地产税向存量环节征收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充分必要条件。”
2016年1月21日, 中国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等各种不动产权利的登记都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日前,国土部办公厅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在确保登记资料移交到位、人员划转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分类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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