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价的概念_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的办法
在拍卖行中,拍卖物品是有底价的,什么是底价,今天学习啦小编为你们介绍底价的含义的内容,欢迎阅读。
底价的概念
低价又称保留价格,是指在拍卖过程中委托人同意卖出的拍卖物的最低价格。拍卖可以不确定底价,称为无底价拍卖,无底价拍卖一般在拍卖廉价商品时采用,采用无底价拍卖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拍卖物的估价确定底价是科学的,估价一般由专家作出,专家的意见并不决定底价,但是决定底价的最重要参考。
参与确定底价的人应包括拍卖师、估价师、拍卖人、委托人。底价的最后确定,应由拍卖人在征得同意后确定,委托人的意见起决定作用,从法律上说,底价的最后决定权在委托人。底价确定的不合理受到最大损害的也是委托人。底价应是保密的,拍卖前只有委托人与拍卖人知道,任何人不允许泄露。
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的办法
拍卖标的的底价即保留价,是指拍卖标的物在拍卖时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预定拍卖底价,是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在拍卖开始之前,就拍卖标的物估定的最低价格,以此作为拍卖价格的最低标准。预定底价一般是在拍卖标的物价格不易确定或价格较高的情况下,拍卖人或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才预定拍卖底价。一般说来,预定拍卖底价,可以避免拍卖价格过低致使当事人受到难以预测的损害。故在拍卖中只要出卖人或强制执行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预定底价申请的,拍卖人或拍卖法院应予准许。
拍卖标的底价的预定根据拍卖标的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区别。《拍卖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据此规定,对于拍卖标的物底价的确定有以下3种情况:一是任意拍卖的标的物,其底价的预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或必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二是对于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拍卖,应根据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底价。三是对于强制拍卖标的物底价的预定,应由拍卖法院依职权决定,但拍卖法院对底价的预定,仍应征得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意见。
拍卖的特点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购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价,直至最后确定最高价金为止。
3、拍卖必须有公开竞争的行为:即凡拍卖都是不同的买主在公开场合针对同一拍卖物品竞相出价,争购以图,而倘若所有买主对任何拍卖物品均无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竞争行为发生,拍卖就将失去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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