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道德法制的知识是什么
民工对于社会的建设事业是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的,但很多的民工的法制意识都是比较薄弱的,并且受统文化的影响没有什么道德知识,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民工道德法制的知识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民工道德法制的知识
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3.遇到工伤怎么办?
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诊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不认定为工伤),还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拿着工伤认定书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拿到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书之后,就可以到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 刚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以下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十一个方面详细地列举了需要举报投诉的情况: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的其他事项)。
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6.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 根据《劳动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都要依法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8.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9.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工法制意识的常识
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
(1)要带齐相关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件、在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学历证明、技术等级证明(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能证明本人技能和上岗资格的相关材料。(2)要出去打工,最好先在家乡或在打工城市参加一些正规的专业技能培训,学到一定技术,这样才有打工资本,好找工作,多挣钱。
(3)要准备一定的资金、简单的生活用品、必要的衣物和常用的生产工具。
(4)要有吃苦拼搏、战胜各种困难的思想准备。
2.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
(1)尽量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按照国家规定,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2)如果是到民办职业介绍所求职,要注意“三证”是否齐全,即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而且这些证件须上墙公示,并注有举报电话。
(3)不要轻易交纳费用。在一些非正规职介所里,收费项目繁多,如报名费、健康费、抵押金等,大多在100-200元不等,农民工求职时要弄清相关的缴费标准和规定,不能随便交费,并且有权拒绝各种不合理收费。
(4)要尽可能与用人单位面谈。接到录用通知后,要对用人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要留意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周围的环境以及工作现场是否安全卫生、企业是否有营业执照、是否能够自由出入等基本情况。
(5)拒绝高薪诱惑。非正规职介得以生存的主要手段是利用高薪诱惑农民工,然而不少非法职介利用此法行骗仍然屡屡成功。此外,求职者在求职前最好对本职业的行情作一些简单的了解,避免上当受骗。
3.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尤其应该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其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也不要忍气吞声,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工法制意识的现状
农民工法制教育工作得到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劳动和综治等主要职能部门对农民工的法制教育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并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农民工的法制教育也有一些不容乐观之处,主要表现为:(一)工学矛盾突出。全南县境内的大部分企业的农民工每天的上班时间都在10小时以上,一个月休假时间一般只有1至2天,农民工没有时间和精力接受法制教育。(二)农民工文化素质、法律意识一般比较低。大部分农民工只有初中或小学文化水平,文化水平较低,加上法律意识淡薄,遇事易冲动,往往通过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如闹事、罢工等,甚至有的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前几年全南县境内一家食品厂长期拖欠工人工资,有工人为了追讨工资,通过罢工、上访、要挟老板来寻求解决。(三)日益突出的“法律白条”问题,影响农民工学法的积极性。目前,法院判决难于得到有效执行的现象普遍存在,“法律白条”问题仍然突出,不少农民工认为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认为学习法律作用不大。
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南县进一步加强了农民工的法制教育工作,如开展了法律咨询、法律援助、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但是效果不是很理想。其主要问题是: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有的法制宣传工作人员及个别领导认为农民工本来文化素质就比较低,对他们进行法制宣传是浪费精力和资源。导致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过场,犹如“蜻蜓点水”。
二是工作机制不完善。没有成立专门的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仅仅依靠县普法办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迫切需要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的专门人员、办公经费、工作措施、工作考核问题。
三是宣传形式不丰富。宣传形式停留在标语、咨询、宣传车等传统的模式上,缺乏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
对策和措施
(一)组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建立一支专门抓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队伍。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帮助解决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人员、教材、经费、设施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鼓励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兼任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同时,广泛动员个人、组织、社团等一切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
(二)创新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要改变上边讲下面听的灌输式的教育模式,注重寓教于乐,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根据农民工的特点,采用农民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如举办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主题的文艺、游戏等活动;宣传形式上注重创新方法,如通过短信、贺卡、挂历等载体进行法制宣传。使农民工在娱乐中获取法律知识,在轻松的活动中受到法制教育。
(三)注重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与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密切结合起来。目前,开展各地普遍“送法进企业”活动,但是大部分企业都希望我们的普法部门多宣传义务、少宣传权利,回避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有个别领导也认为法制宣传应当为企业的利益服务,这样才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否则,就不受欢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他们才是真正最迫切需要了解、掌握法律知识,最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群体,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把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与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结合起来,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入手,引导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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