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如果和单位因加班费产生纠纷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那仲裁加班费是怎么举证的?举证责任是由谁承担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承担者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承担者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加班工资这一项请求是劳动者主张比较多的。而往往仲裁结果与劳动主张的会有很大出入甚至得不到支持,而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就是对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特殊情况包括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这个时候为了保护弱势一方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说劳动者在证明加班工资的过程中没有一点责任。
实践中一般都是劳动者先对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然后由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来具体验证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根据目前代理的劳动案件,北京市各个区县支持的是劳动者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是对加班记录有保存两年的义务。因此对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证据不负举证责任。当然,如果劳动者对于两年之前的加班事实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仲裁还是支持的,只是这个时候不适用特殊的举证原则,而仍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
关于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文件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加班费所需的证据
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上,考虑用人单位一般掌握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事实的举证责任。不过,让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显然不合常理。同时,不少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时间跨度较长,若要求用人单位一概提供相应证据,对用人单位来说过于不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加班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基本证据,如考勤表、加班通知、工资条、交接班记录、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进行实体研究之前,我们有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明确一下研究此类问题的几个原则:服务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立足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班事实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律的立法宗旨,以服务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基本原则,不能激化劳资矛盾,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并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行为;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因此加班事实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我国劳动力供给现状为总体上供过于求,都又存在一定的结构性矛盾,因此加班事实及加班工资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分配还必须立足我国的国情,注意合理落实,力求适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费计算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法定节假日不可以补休;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上班是在法定休假日的。以300%计算;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总上班时间超过该周内(如一个月。一季度)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以超过部分的时间总数一起(不区分是否在休息日),以150%计算;
4、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36小时的。加班费计算应仍以以150%计算。
(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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