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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时效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

俏霞分享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加班是应该得到加班费的,要是没有加班费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要在时效时间内申请,那有过时效的仲裁案例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过时效的加班费追讨案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过时效的加班费追讨案例

  永乐遭遇巨额加班工资差额诉讼的消息颇为引人关注。一位帮助永乐员工向公司追讨加班工资的律师透露:“现在我代理的永乐拖欠员工工资差额的所有诉讼大约有50多起,共涉及金额有200万元左右。”让她感到信心十足的是,已经有7起员工追讨加班工资的诉讼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但她也只能帮助他们追讨最近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而更早之前的血汗,员工们则无从讨回。如有位员工从2001年1月29日就开始为永乐工作,到2006年1月4日被永乐辞退,几乎是整整5年。他说在永乐最忙的时候,他们早上7点上班,凌晨两三点下班,周而复始,最多的一个月拿到的所有收入是1800到1900元,平均是在1400到1500元。

  2006年1月25日,这位员工将永乐告上法庭,要求永乐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6年7月28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永乐应支付两年来的加班工资缺额36578.6元和25%的补偿金9144.65元,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68.2元,加上小额的工资缺额,总计超过59000元。

  这位永乐员工何以只讨回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对此有一种说法:追讨工资的申诉时效是两年,过了两年时效期,当事人的权利就不受法律保护了。这种说法显然把申诉时效和实体追溯两种概念混为一谈。由于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规定是一个特殊规定,一般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了解不够,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因提起仲裁超过时效而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所以对于这个问题必须说清楚。

  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劳动法》明确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超过60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因此,强化劳动争议的时效意识,及时主张权利,对劳动者一方来说非常重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也就是说,如果永乐员工未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就丧失了胜诉权。

  至于永乐员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为何能够追讨两年的加班工资差额,是因为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故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的,其实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以2年为限。追索2年以上的劳动报酬,则以用人单位没有异议为限。

  所以不要因为永乐员工讨回了两年的加班费,就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产生误解。同时还应看到,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60日,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又变成了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要约束当事人双方尽快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劳动者因为对法律程序了解不够、申请仲裁不及时,从而丧失了仲裁的机会。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法律知识淡薄或者劳动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主张欠发工资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导致劳动者投诉无门,社会矛盾激化。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拖欠工资的争议,以用人单位“书面拒绝”作为界定争议发生的标准,否则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作为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欠薪和补偿纠纷,推定“解除合同之日”为劳动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单位承诺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届满之日为标准。

  劳动仲裁加班费的时效

  加班费的追讨有时间限制,因加班费引发的劳动纠纷可以申请劳动部门仲裁,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条例包含三层意思:

  首先如果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

  其次,如果是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之后,那么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则必须在一年内提出;

  最后,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加班费支付的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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