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
安排职工加班的支付加班费是应该的,但还是有很多的单位是不支付加班费的,那么职工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什么加班费仲裁成功的案例呢?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加班不给加班费的劳动仲裁案例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加班不给加班费的仲裁案例
a公司员工王某、谢某超于2008年进入a公司就职,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700元。2009年、2010年,a公司与王某、谢某超续签《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分别是800元、1050。2012年8月,王某、谢某超分别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自愿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谢某超认为自己在a公司处就职期间长期加班,a公司没有支付加班费,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4年来的加班费。加班费主张的方式为:按照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每周正常工作日加班3小时计算;加班费的计算按照2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计算。
对于王某、谢某超所主张的事实,均未提供任何证据。a公司认为两位员工所主张的加班费计算基数错误,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上明确约定的金额确认,并且公司并未如两位员工所述安排其加班。
仲裁驳回其全部申请之后,王某、谢某超(以下简称: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为:谢某超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223208.16元,王某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123213.55元。
审理结果:
两原告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交了4张工资条拼接的工资发放记录,根据工资发放记录显示,有a公司的加班费发放及当月实发工资数额。
庭审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将a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离职表》及《工资表》等证据材料交两原告质证。王某、谢某超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据三性均予以认可。仲裁庭归纳主要争议焦点为: 1、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是否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系自愿解除还是如原告所称被迫? 3、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即因为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 4、本案加班工资的请求是否超过时效?
法院责令a公司3日内提交以下证据:
1、考勤表、2、工资表、3、公司对销售部门人员有定额任务的相关制度、定额、4、公司对员工有轮休调整的相关制度、5、要求如果下次开庭,有一名熟悉公司管理情况的公司员工出庭。以上证据,第一项涉及证据证人倒置的风险(律师在庭上又再次抗辩需要原告证明基本加班事实存在,但法官的采纳度不高,因为我们不提交直接导致她无法查清事实)、2——5项是希望我们提交的内容,法官在庭上询问了原告想干问题,律师回答没有强制加班的制度、员工不加班也没有对应处罚后果、有安排调休等,但需要公司的证据。若公司提交证据,则法院通知再次开庭,若不提交则法院就直接判决。
最终结果为: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达成各支付两位员工5000元的调解意见。
加班不给加班费的维权办法
如果节日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第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依法维权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例如考勤卡、单位就餐记录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千万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此外,针对个别单位为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职工的加班工资的现象,吕科长表示,“红包”是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且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一般认为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当然,不论是按照那种方式确定工资数额,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即加班费=〔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费计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工资低于该标准,则应按前述方式计算得出的数额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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