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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加班费规定是要怎么算

俏霞分享

  加班费作为了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劳动法对此是有规定的,那佛山的加班费是怎么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佛山加班费的计算规定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佛山加班费的计算规定

  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长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2008年)法定节假日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83×200%

  4、根据1999年国务院令《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为元旦1天、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各3天,共计10天,而休息日一般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说的双休日。因为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质不同,所以加班工资也不一样,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佛山加班费支付标准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加班费索要时效是多久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劳动争议的时效为60天,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员工未提起仲裁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员工工资的,没有60天的时效限制。但用人单位曾明确书面通知员工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员工应当自收到该通知后60天内提起仲裁。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将劳动争议时效从6个月延长至1年,再次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的限制。对劳动争议案件时效上的变化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这里讲的追索加班费的时效是指在劳动仲裁中的时效。2008年新法出台后,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已经没有时间限制。但是若劳动关系终止,则追索加班费的时效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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