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件工资制加班不给加班费合不合法
计件工资制是根据职工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工作量来给予工资的,那计件的职工有没有加班费呢?不给加班费合法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计件工资制加班不给加班费合不合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计件工资制没有加班费是否合法
需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的计算比例同于计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但计件工资制并不是所有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工作或超额工作都有加班工资。具体分为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定额任务,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超额完成定额任务,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不属于加班,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也就是说,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必须是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且是在定额以外工作,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
企业规避加班工资的形式。在计件工资制下,用人单位很容易借助计件单价和劳动定额来规避法律对加班工资的规定。
(1)利用劳动定额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定额过高,使劳动者必须通过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劳动定额,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2)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这种情况更为常见。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对超过劳动定额的产品实行完成一件给一件工资,没有对延长工作时间而超过定额部分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虽然按照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计算加班工资,但计件单价不合法,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前两种情形兼而有之。
计件职工没有加班费维权办法
如果节日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第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依法维权时,劳动者一定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例如考勤卡、单位就餐记录等。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注意千万不能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此外,针对个别单位为加班的职工发“红包”,并且把“红包”视作职工的加班工资的现象,“红包”是单位对员工一年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类似于年终奖,但并不能代替节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准备好加班记录、劳动合同、书面材料等,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计件工资制加班费的计算
既然计件制下同样存在加班,加班意味着需要支付加班费,那么很多企业就可能会出于成本考虑改变它的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标准,从而平衡因为加班而多支付的费用。比如原来10元每件的产品,现在定为8元每件;或者原来需要完成100件的产品,现在规定需要完成110件。
对此,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实践中一般认为,只有当80%以上的员工都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的劳动定额才是合理的。劳动仲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裁定企业合理的劳动定额,并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
企业最好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民主协商,通过协商的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并折算出每道工序(或每件产品)的计件单价,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告知每位职工。这样,可以进一步规范计件工资制度,切实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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