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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多少

俏霞分享

  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休息时间被单位安排加班该支付其相应的加班费,那广州的加班费是有多少的呢?怎么计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广州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是多少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广州劳动法加班费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1,计件工资也有加班费

  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计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而完成的计件任务,单位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但是没有支付额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这种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应该将该部分补充支付给员工。

  2,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的加班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 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单位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度必须进行劳动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审批仅有约定是不能实行的。

  综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这个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相比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较宽松,一般很难计算和统计加班时间。

  但单位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即: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广州公司拖欠加班费要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劳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内自由约定合理的加班费计算基数。

  2、用人单位应该每月进行加班统计,并有劳动者签字确认,声明加班时间以该加班统计为准。

  3、考勤制度应与加班制度相呼应,且用人单位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2年。

  4、工资单上明确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随时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不受时效的限制;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年内,如果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的,则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员工主动加班是否有加班费

  钱某在一家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由于工作任务较重,有时,她在8小时内完不成任务,便自动加班。一年以后,钱某难以承受较重的任务,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她要求公司支付自己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并出示了考勤记录。然而,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

  钱 某说,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间经常超时工作,具体超时工作时间有据可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超时工作应计发加班费,但公司从未支付过自己加班费。现在 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公司应当结算支付一年内的加班费。可该公司人事经理说: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制度,并配套实行加班制度,只有经公司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 加班才能支付加班费。钱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这是她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没有办理过相关审批手续。钱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不符合公司的加 班制度规定。争持不下,双方来到门头沟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要求调解。

  经调查,调解员了解到,公司确定钱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其相应工资待遇。争议的关键是,钱某为完成工作任务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工作的加班费。

  遂 后,调解员指出,《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 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适 当的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费。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

  另 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费。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本案中,钱某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钱某自愿进行的,且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加班审批手续。因此,钱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要求缺乏依据。

  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明确规定。

  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若公司对单位内加班制定有相关的加班制度。不论公司实行的何种工资制度,员工加班都应当按照公司的加班制度履行相关手续。否则,即使是自己主动加班,因为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加班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另外,从技术层面讲,没有相关手续。取证难度也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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