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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班费都有什么计算方法

俏霞分享

  广州的单位安排职工加班的都是要支付加班费,那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有没有什么计算的方法?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广州加班费都有什么计算方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广州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 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广州加班没有加班费怎么办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准备劳动合同、加班证明等证明材料。

  如果没办法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案例

  【案情简介】

  惠某是太仓某物业管理公司的水电维修工,由于行业工作的特殊性,他经常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根据公司的安排加班为业主修理水电。2014年12月底,惠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结束了劳动合同。事后,他以物业管理公司克扣他2014年春节及国庆期间的加班费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1800元。庭审中,惠某拿出了2014年春节和国庆节的排班表,上面显示惠某在这两个节日期间共上了6天班。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惠某虽然在春节和国庆节加班共计6天,但事后已经安排惠某补休,不应当再支付加班费。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最终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补发惠某加班工资1800元。

  【法律解读】

  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意义上的法定休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与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相比,虽然都是占有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是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并不完全一样。特别是法定节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到劳动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补休所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而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二倍支付,即可以“补休”或者“补钱”。因此,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以事后已安排惠某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春节及国庆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三倍补发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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