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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需要具备哪些防骗的技巧

李婉分享

  经商是一条具有很多风险的道路,一不小心就会掉进诈骗的陷阱,因此,掌握做生意的防骗知识,是很有必要的。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做生意防骗的知识,希望能帮到你们。

  做生意防骗的知识

  1、不要盲目从众

  这种有人卖贷,有人假装买货、以招揽顾客骗人的方法,亦称“做笼子”,其实都是说给顾客听了,演给他人看的,我们称这种手法“假卖假买”,骗子们以假买卖成交消除他人疑虑,骗取他人钱财。了解了此种骗术的过程和特点,就知道了防骗的措施——保持冷静,勿从大众,尽量避免被动性的交易。

  2、严格监控所购商品

  调包计,商界常见骗术之一。骗子出售某种商品,让你看到的是优质样品;或让你验看的是真货,待货物运到时,才发现交来的是假货;或在你考察时看到的是新机器,待你收货时,方知是被淘汰的旧机器。

  3、不要让对方找到借口

  借口在商场交易是屡风不鲜,从谈生意到货物交易、租凭承包、工人工资变动等直接的经营活动无所不在。它有时可看作商场交易是一种技巧,有时又是用来进行诈骗的手段。合理、适当地利用借口可使你生意成功,但不善于对付他人借口,也会使你受骗上当或给生意带来麻烦。

  4、防止“钓鱼”骗术

  这类骗术的一般方法是:先与企业签定小额合同,认真履行,取得信任后再签大宗巨额合同行骗;或与企业签定大宗巨额合同,先付小额贷款、定金,或采取行贿、回扣等圈套骗取贷物。

  5、要做好事前事后工作

  商场上常有这样的情形:作为供方的你,不远千里,辛辛苦苦地把货物运到对方指定的地点,对方却以“货物质量差”等理由,把你的货物拒之门外,或者拒付货款。这多为需货方的欺诈手段。对付需方欺诈,除预先订好具体、明确、公平的贸易合同及封存自己货物样品外,还应请法律顾问或诉诸法院。

  6、铺面出租方防止租凭欺诈

  签订出租合同,订好全面、完善的细则或条款,尤其必须在合同上标明铺面固有的设备、工具、贷物等固定资产的细目,说明其数量及质量,承包方使用范围,损坏赔偿方法等,说明铺面租金的义付方式,确定租金数额;请有关部门给予公证;收取定金或押金,以适当的人际交往方式了解所有租方成员情况。

  商业欺诈的主要特征

  1.欺骗性强。

  商业欺诈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欺骗性很强。商业欺诈的主体一般都是经过注册的公司法人,经营形式上合法的业务,甚至还办理了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由于欺诈者披着合法的外衣,因此欺骗性较强,致使很多人受骗。

  2.危害性大。

  商业欺诈往往在骗局即将败露或达到预定欺诈目标的临界点时,诈骗者便会携款逃之夭夭。因此,受骗的损失很难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补偿,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的甚至倾家荡产,引发了很多群体性事件,社会影响恶劣。因此,商业欺诈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正常配置,导致市场信号失灵,宏观调控难度加大,社会交易成本上升,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制假售假等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对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左右。

  常见的商业陷阱

  1、合同“陷阱”

  合同陷阱是最常见的一种,设陷者往往利用合同并以“法律”的招牌来引诱对方*,其表现形式为:①名片(骗)主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注册资本,不能提供营业证明、法人资格证明,仅只有个人名片(标有公司、职务、通信地址、电话等),这种商人无法人资格,常以东南亚、港澳台等地公司名片出现,并以中间商自居收取佣金。②变更条款:如变更合同主体条款,诈骗者称因各种原因建议由第三方代替自己履约,受骗方往往轻易答应而*;变更合同运输条款,改班轮运输为租船运输;变更支付条款,改信用证支付为托收或汇付;变更检验条款,要求改为外方检验机构。③不签书面合同:设陷者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条为由,并振振有词提出,外贸公司可不必担心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认同即可。④利用条款: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许多设陷者,都是利用有些条款不完善制造不完善条款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下列条款方面:如品质条款、索赔条款、担保条款、违约金条款等等,设置陷阱。

  2、信用证“陷阱”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以可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

  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

  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①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②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③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④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此类欺诈常发生于CFR/CIF合同。

  3、单证“陷阱”

  目前,在进出口贸易的各个环节中,单证是经营过程中的主要依据和凭据,正是这种特性,设陷者挖空心思,大做文章,真真假假,以假乱真,在外经贸实践中,设陷入一般在下列单据中制假较多:一是出口报关单;二是外汇水单;三是合同;四是汇票、本票;五是提单。还有的伪造全套单据和信用证要求相符,使银行因表面上单证相符无条件付款,从而达到欺诈目的,这是一种出现机率较高的欺诈方式。根据《UCP500》规定,受益人要提交商业*、汇票、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提单、航空运单、承运货物的收据)等,其中,海运提单是最主要的单据,还有我国进出口管理中的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均是重要单据。诈骗者伪造内容,设定假公司开具假单证,有的甚至通过剪接,涂改伪造信用证等。

  这种伪造单证,如外贸公司不能识别往往受骗*,掉人单证“陷阱”,后悔莫及。

  4、运输“陷阱”

  进出口贸易运输环节的“陷阱”,是最不易让人识破的,因为海洋运输和多式联运环节多、周期长、手续繁杂,所以一些设陷者,大多以中国进口大宗原材料或大宗国内急需商品为名勾结信誉不好的小船东或运输代理商伪造运输提单骗取国内货款,而后逃之夭夭。还有的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租船合同欺诈、转航欺诈、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海上保险欺诈等。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由于运输环节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知识,有的公司不请教律师就侥幸决策,或轻信一些信誉不好的运输代理商,往往受骗*。

  5、结算“陷阱”

  在出口方面:现在许多不法商人,往往打着市场行情不好,需要时间推销等幌子,并采改证手法来拖延结算时间,如L/C出了几批货后改D/P、D/A,而一旦出口方接受了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后,虽然对方声称自愿支付延期利息,实质上不法商人等待货物到港后,如市场不好,即申请拒付。还有的称可开立信用证,但迟迟不开出,几经外贸公司催促,才告知“证已开出,可先发货,此时船期临近,待收到信用证后又发现多处条款不符,只好改汇付(汇付仅属商业信用),此时设陷者收回未寄出的正本汇票,给外贸公司造成钱、货两空的损失。

  在进口方面:对方则提出要外贸公司开证,以假进口来进行骗汇。

  在加工贸易方面:多则采用其他手法来设陷骗取资金。

  6、退税“陷阱”

  在进出口业务中,退税已是设陷的高发环节,设陷者往往抓住退税率较高的出口商品,以不要退税款为诱饵,蒙蔽外贸公司,使不少外贸公司*,还有的提出退税要快或只要一半税款,并要求外贸公司先垫付税款,同时表示单据齐全没有问题。因为诈骗人一般能提供增值税*(但是虚开的,手法使人难以识别)、缴款书等,所以使得外贸公司在心理上降低了防范意识。当然退税陷阱由设陷人设置有配套的机构,如专门的“销售公司”、专门的“提供增值税*的机构”、专门的“人员”,并联成一片,一环套一环,使人难以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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