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大学生需谨慎
大学生创业是一种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大学生的特殊群体为创业主体的创业过程。尽管国家对大学生创业十分支持,但是创业大学生依旧需要谨慎,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
去年,我采访了一名在校大学生,他曾经是风靡校园的创业人物,他经营的项目是校园宽带账号,招收了数百名校园代理。他卖的账号比官方渠道的账号要便宜很多。直到被警方抓获,大伙儿才发现他的上家通过盗取通讯公司内部账号进行倒卖。
这位大学生辩称并不了解这些账号的真正来源。尽管如此,他也触及了法律的红线。所以,不管在校园里还是在社会上,都要擦亮眼睛,不能只顾着眼前的一点利益,完全不顾“创业”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另外一名年轻的创业者在看守所接受了我的采访,谈到创业项目时,他非常投入,讲得头头是道,丝毫不像一位戴着手铐的“犯罪嫌疑人”。此前,他是一名小有名气的互联网创业者,也有媒体报道了他的坎坷创业故事。互联网创业容易跟着流量走,但他走到了“极端”,为提高直播软件的“人气”,“纵容”主播在直播时裸露身体等。进看守所一段时间,这名创业者反省了很久,他觉得“创业违背了初心,后悔莫及”。
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层出不穷,比如利用App帮助用户进行信用卡套现、利用网贷平台吸收存款并放贷、开发赌博游戏……其实,这些项目最初就涉及创业合法性的识别与论证。
13名大学生创业走上歪路,购买个人信息被刑拘
2017年5月13日,3名毕业不到1年的大学生在创业路上走歪了方向:他们成立了一家金融公司,低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从事推荐股票抽成的“业务”。民警在一次入户调查中发现端倪,直到被刑拘,3人半年来仅获利3万余元,刚够花销。
民警调查发现,3名小伙子杜某、王某、李某是同校同班的大学生,毕业不满1年。23岁的杜某悔恨不已,道出实情。他说,2016年10月份,他们同学3人毕业后成立一家金融公司,做起了一桩“生意”:他们通过网上结识的“上线”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便宜的个人信息每条7、8分钱,高端人士的个人信息每条10余元,这些信息包括住址、职业、电话号码等等。
他们与另一家金融公司“合作”,推荐客户购买该金融公司指定的若干支股票,每推荐成功一单,他们可提成100元。截至案发为止,民警从3人处截取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余条,其中,手机和电脑里还存放四千余条未来得及使用的公民个人信息。民警介绍,公司成立半年多来,3人获利并不多,仅3万余元,全部用于基本的吃喝花销。
2大学生创业入歧途,网络非法销售彩票获利30余万
2015年9月1日,靖江市一男子报警称,其在网上被人以帮助购买彩票的形式诈骗了10000元。一起寻常的网络诈骗案,却无意间牵出一起网上非法销售彩票的大案,涉案人员达18人,销售额超百万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泰州靖江市检察院对黄某等8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依法提起公诉。
经过警方进一步侦查,发现该团伙还有个幕后老板黄某,一个在网上非法销售彩票的大案渐渐浮出水面。
很快,警方便控制了黄某。此时,黄某大学毕业还不到2年。如何从一名大学生,堕落成为犯罪嫌疑人,黄某向民警讲述了自己的经历。
2014年9月,刚大学毕业的黄某怀揣着创业梦走上社会,但却四处碰壁。偶然的一天,黄某上网时突然接收到一个弹出窗口,称可以快速致富。心怀好奇的黄某点击进入:“通过这种方式销售彩票,很快就可以赚很多钱,相信我们……”随着推销人员的诱惑,黄某很快就上了道,并且在推销人员那里学到了“秘诀”。
很快,黄某在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典租民房,购买电脑等设备,并借某商贸公司之名,在网上以招聘红酒、化妆品销售员的名义招募周某等人进行网络销售,聘请王等人负责安装设备、业务培训及日常事务管理。截至案发时,黄某等人通过网上销售彩票金额逾百万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
在创业过程中,还有很多要注意的法律问题,也时常被创业者忽视。
“创业初,创业者就必须要注意创业法律风险防范,加强风险管理意识。”
南京大学客座教授、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国民说,创业最为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创业团队起初是“瞒着用人单位”干活儿,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话,则必须妥善解除此协议。否则可能会遭遇诉讼,对该团队成员及创业项目都非常不利,这需要关注创业团队成员的劳动权利限制问题。
合伙协议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樊国民指出,合伙协议不仅能保护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重要的是保障项目的健康、有序推进。合伙协议必须对项目定位、发展规划、团队分工、股权设计、合伙人权利和义务、亏损承担、股权绑定、薪资安排、财务管理、进入退出机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但现实中,很多创业者完全没有此类意识,创业初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现象并不少见,一旦理念不一致或者因由中途退出,就会发生争议,甚至对簿法庭。
另外,有些创业团队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财务税务意识淡薄,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融资合同的签署也比较随意,忽视对赌条款、稀释和反稀释条款、风险补偿条款、清算条款、公司权力机构安排等条款的约定,和“友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给后期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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