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理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即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以下就是学习啦小编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办理:
一、办理机构
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站
办公地址:县劳动保障大院东办公楼4楼
服务电话:6326805
二、办理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6]7号)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2006]13号)
《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
三、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一)办理范围及对象
(二)提交资料
1、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2、单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3、法人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法人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
6、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
7、参保人员一寸彩照2张;
8、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9、如单位已进行了社会保险登记并发给了《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只需提交第5、6、7、8项资料;
(三)办理程序
1、参保申请: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资料到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领取填写好相关表格备查;
2、审核资料:业务人员对申请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资料、填报的相关表格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给予受理;对审核不合格的,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补正资料;
3、缴费核定:业务人员在审核提交的资料、相关表格及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后,按规定核定缴费类别和金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告知收入户账号,参保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保险费存入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4、录入系统:根据缴费情况,及时建立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台账并录入系统;
5、办理手续: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发放《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手册》。
四、缴费基数及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4月份确定一次,中途不作变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8%,其中用人单位为20%,个人为8%。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本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缴费比例为8%,雇主为其缴纳比例为12%)。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的60%至300%之间由其自行选择决定。
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设立的一个终身不变的记录参保人员缴费情况的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以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内容包括三部分:
1、参保人员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2006年1月1日以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
发生下列情况,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支付和继承: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3、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随劳动者的自由流动而转移。劳动者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劳动者跨省流动时,既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又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接收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的函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劳动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打印《养老保险基金转出单》,转入地社保征办机构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后,劳动者即可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六、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以下办法计发:
1、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办法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后按月发给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前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数×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3、2006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
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依照国家规定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5、离退休人员死亡,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八、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审查合格,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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