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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公共基础复习大全(4)

东艳分享

  12、1998年机构改革目标与原则

  改革目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原则:一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二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13、垂直管理部门

  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经费拨付,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其职能具有专属性、执法性、监控性特点,目前,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14、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1)第一阶段1984-11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这一阶段主要以研究、草拟、修改公务员法规为重点,以克服传统人事行政弊端为背景,以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落脚点。

  第一阶段可分为如下三个小阶段:1982-1986年,制定《国家行政槎 作人员条例》;1986-1988年,将上述条例更名,并在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分别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政治体制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形成了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要件: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公务员法规;1989-1993年,根据边实践、边探索、边修改的精神,先后在审计署、海关总署、环保局、税务局、统计局、建材局6个部门和深圳、哈尔滨两个市进行试点,并于1993年8月14日正式颁布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第二阶段以全面施行、分步推进、不断完善各项配套的法规为重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为背景,以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为落脚点。1993-1996年,根据统筹规划、从上而下、由易到难的原则,积极而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务员制度。

  1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1)同西方文官制度比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搞“政治中立”;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2)同传统人事制度比较:具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具有比较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具有廉政勤政的保障机制。

  16、国家公务员建设高素质、专业化

  “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已在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确定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国家公务员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务员队伍学风:刻苦钻研,积极探索,民主研讨,求真务实。

  当前在业务精通方面普遍缺乏敬业乐业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高素质的内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上的高标准与道德品质上的高境界;理论素养与知识运用上的高水平;廉政勤政建设上的高风尚、高效率;业务上的精通;身心上的健康。

  专业化指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为身份职业化、职业专门化、知识与能力专业化,其内涵主要包括: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表达能力。

  17、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目标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

  18、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录用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上述几个原则是以竞争为核心的有机整体一,公开是竞争的前提,平等是竞争的保证,择优是竞争的目的,考度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竞争方式。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要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培训;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特殊规定录用无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当安排在基层工作一至二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可以原岗位上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半年,也可调换岗位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9个月,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19、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考核办法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定评语不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公务员,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相应按上述办法处理。

  20、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权限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形式。其具体的权限为: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21、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及种类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根据违纪行为的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任现职的,给予撤职;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在政府任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

  22、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1)给予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和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国务院批准。

  (2)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大罢免或人大会免职,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3)给予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4)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会备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员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23、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

  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被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24、公务员培训的根据、原则和类型

  根据: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职位的需要。其原则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公务员培训类型主要有:

  (1)新录用人员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不少于10天。

  (2)晋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3)专门业务培训。

  (4)更新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7天。

  25、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应当辞退。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低于国家办事员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辞退费,工作连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发三个月;连续满四年,发四个月;连续满两年以上,每增一年增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辞职的公务员不能领这部分费用。

  26、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照负最后决策职责的不同,分为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混合制中成效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的素质和作风。

  (2)按照上下级之间享有的决策、指挥监控职权的大小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

  (3)按业务性质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层级制、职能制和并用制。层级制也称“直线制”、“分级制”、“系统制”,其特点在是有利于指挥统一,节制严明,相互衔接,行动迅速,但有时难免草率;职能制亦称“分职制”、“机能制”、“幕僚制”,其特点在于分工精细,专业明确,有力于推动专业化和高效化。

  (4)按指挥监控权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完整制也称“集约制”、“一元统属制”,俗称“一元化领导”;分离是也称“独立制”、“多元化统属制”,俗称“多元化领导”。

  27、非领导职务指数的限制

  八个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巡视员不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务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职务职数的50%。

  28、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

  (1)在近两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部级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3)晋升处级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任职的经历,晋升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职务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晋升科级正副职,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晋升副处级到正司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晋升副部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9、行政决策转向科学决策的标志

  (1)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

  (2)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

  (3)“谋”与“断”的相对分离。

  (4)“断”与“行”的相对分离。

  (5)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量化和技术化,成为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

  30、行政执行基本知识

  行政决策执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

  编制行政执行计划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工作安排;进行人力安排;进行物力安排;进行时间安排。

  行政执行通过确定目标、衡量成效、纠正偏差三个步骤,对决策执行进行控制。

  31、行政协调的分类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2)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低头不语,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即适应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结构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动态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沟通性的行政协调。

  (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高层协调,中层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与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32、行政监督

  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同时,人大、政协、工青女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

  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

  33、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为: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监所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

  第五部分 公文写作与处理

  1、写作基础知识

  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

  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

  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驳法;⑥归谬法。

  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

  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

  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

  (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

  (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

  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陈述呈请性文件

  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党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体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意见。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3)公布性文件

  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陈述呈请情文件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5)商洽性工作

  函。用于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5、公文文体与结构常识

  应用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殊属性主要有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

  公文属于特殊应用文,其区别于一般应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现为:被强制性规定采用白话文形式;兼用议论、说明、叙述三种基本表达方法。

  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

  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有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

  印章或签署均为证实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实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

  6、公文格式排版规定

  保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后,加“★”,必要时加期限(如机密★5年),3号或4号黑体。

  紧急程度:“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级下一行,字号字体同保密等级。

  发文字号:位于文头下方,居中;如有签发人,居左,两者排一行,3号或4号仿宋字。

  签发人: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字号字体同发文字号。

  标题:标题由作事、事由、文种组成(可省),字数一般不超过50字;除出现法规、规章的标题外,不用书名号;具体形式有齐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号形,公文如经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应加题注,即用圆括号居中

  附件:附件应标明标题、件数、份数。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号。

  注释:注释排在日期下方,用4号或小4号仿宋体。

  7、公文的稿本

  (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

  (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

  (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

  (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8、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9、行文规则

  可以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10、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11、各种文种的撰写

  (1)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中开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

  (2)决定。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3)决议。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

  (4)通知。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5)通报。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

  (6)批复。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批准”与否的态度。

  (7)通告。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

  (8)请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构成。

  (9)函。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为发函、复函。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

  12、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技师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

  13、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1)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收到公文。登记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联单式

  外收文登记。由外收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简要记载。

  启封。外收文登记完成后,统一交由内收发人员,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亲启。

  内收文登记。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详细记载。

  分办。有关人员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摘编。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编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

  (2)办理收文

  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

  批办。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

  承办。有关工作人员按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注办。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3)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组织传阅。使公文有工作人员中的有效传阅活动。

  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承办人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4)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阅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

  14、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1)文稿形成

  拟稿。撰拟公文文稿。

  会商。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和协助。

  核稿。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前,由专人进行全面核查。

  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签发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签发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等数种。

  (2)公文的制作

  注发。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以使签发意见进一步具体化、技术化。

  缮印。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

  用印或签署。在印毕的公文上盖发文机关公章,或请有关领导签名。

  (3)公文的对外传递

  分装。按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

  发出。将分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当的方式发给受文者。

  (4)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阅卷归档、暂存、销毁。

  15、公文销毁的方式和范围

  销毁的主要方式有: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

  以各种方式销毁公文均应履行如下程序手续: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获准后再行销毁。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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