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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公务员休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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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国家公务员休假的管理,2017年也公布了最新的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2017年公务员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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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公务员休假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规定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婚丧假 、产假 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带薪年休假能够休几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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