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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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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希望你喜欢。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一

  一、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指导我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我局的职责权限,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通执法检查或对其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科室,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本制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科室是指我局下设的执法大队、货管科、客运科、出租科、修管科、北务公路交通检查站。

  四、执法检查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人员应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在执法检查时主动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二)交通执法检查应在本辖区内实行双人执法,并在执法检查中使用规范的告知词。

  (三)在执法检查中要文明执法,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要按交通行政处罚的有关执法程序进行。

  五、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违法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依法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的,可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六、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应遵守的规定:

  (一)执法检查阶段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同时填写《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并向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时,须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并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

  对有关证人询问时,应填写《询问笔录》,由证人签字。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需对车辆及其它物品进行暂扣的,须填写暂扣手续,由当事人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字。执法人员同时须填写《立案(销案)审批表》报交通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部门审查。

  (二)案件调查处理阶段

  案件调查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核实。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成立的,应予以采纳。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对拟给予吊销从业资格证件、车辆营运证件、经营许可证件、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开具《告知听证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署意见,按照要求履行有关程序。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案件调查人员在对每一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根据案情的不同,应依法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或《重大案件处理审批表》交有关部门负责人按照审批程序签署意见。

  对违法行为涉及其它行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填写《案件移送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案件处罚执行阶段

  案件处理审批决定作出后,依法应予处罚的,须制作《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罚人,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如不能直接送达,应采取邮寄或委托送达等方式。

  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执法人员在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还应遵守《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其它规定。

  七、执法文书使用的规定:

  (一)案卷制作标准

  1、行政处罚主体合法、认定准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二)立卷归档标准

  1、行政处罚案卷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2、卷内文书只存一份正本,使用蓝色(黑色)墨水的钢笔、炭素笔、签字笔书写。

  3、卷内文书的排列顺序:一种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放在前面,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一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和其他文书分类按序排列;

  4、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

  5、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6、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八、执法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本市地方性法规、交通部、建设部的有关部颁规章,并参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九、内部监督应遵守的规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部门有关制度实施。

  十、各科室应结合各自的行政执法工作特点,制定其它相应的规章制度。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各项法规的正确实施,依据交通部和本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内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积极配合本部门执法监督科室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我所执法监督机构对各执法股室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所法制室、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所内部的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对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调查;

  (二)组织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

  (三)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备案;

  (四)交通行政复议;

  (五)受理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信访和举报;

  (六)对过错责任进行追究;

  (七)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八)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九)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行风评议。

  (十)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法制宣传和建设情况;

  (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执法主体、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六)重大案件的审批;

  (七)其它可纳入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各执法股室要积极配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在办公场所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股室要做好执法监督的自查工作。

  第九条所法制监督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对本所执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行业法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及各项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所执法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备案,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同时,执法监督机构还负责对各执法科室开展社会监督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执法股室核实、解决社会监督员反映问题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回访。

  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对受理投诉、举报及发现的交通执法人员违法案件,发放《执法监督书》。受送达的部门要按照要求准备相关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发送部门。

  第十二条所执法监督机构在执法检查和案件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政处罚规定的科室和个人,将依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对不合格的案卷责令限期改正;对处罚错误的案件,责令重新审理。因执法错误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所执法监督机构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宣传法规不到位、法规执行不到位及法规理解错误、运用错误等问题,必须予以纠正;对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股室,限期培训整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廉政纪律,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暂扣其执法证件,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股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无故拖延行政执法监督决定或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可暂扣其执法证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可给予其行政处分或调离执法岗位。

  第十六条对严格遵守执法监督制度,年度考核评议等级为优秀的执法股室,给予表彰奖励;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股室,将追究其领导责任,并在全局通报。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警执法管理制度范本三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的岗前培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组织实施;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市、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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