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法律风险有哪些(2)
七、经营资质风险
经营资质风险,即借款人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法定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许可。
1.借款人经营项目需特种许可的,没有特许经营证明。如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证、消防证明等。
2.污染严重、消防安全不达标、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等其他情况。一种情况是没有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许可,属于无证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企业有可能随时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后一种情况虽有可能有相关可证件,但实质的经营活动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有可能被关闭停业整顿。所以对上述情况最好不要给予贷款。
八、股权风险
1.在合伙企业中股份占比少,借款人在企业中不占主导地位。
2.虚假股权风险。在企业中,借款人本来没有股权,但为了能贷款,制造虚假的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对于前一种情况,由于借款人没有决策权,对收入和资产的分配不能自己做主,债务的偿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也意味着借款人只有较少的收入,还款能力有限,因此,放款金额不能超过其收入水平,同时,应要求具有决策权的合伙人作为担保人或共同债务人。为了防范第二种情况:
一是要对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真实性调查;
二是要对企业的员工进行走访,核实合伙行为是否真实;
三是要求其他合伙人提供担保。一旦核实是借款人虚构股权,应拒绝贷款。
九、借款人管理不足风险
1.管理制度缺失,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账务混乱。
3.生产经营营场地脏、乱、差。
4.工人生产积极性不高,士气低落。
5.安全、消防存在重大隐患。
6.生产现场管理不到位,存在窝工、偷工现象。
7.仓库管理混乱,存货乱堆乱放,存在丢料、盗料现象。
8.其他管理不足的情况。
由于借款人对企业的管理不足,其企业的资产就可能受到损害,企业的收人就会明显下降,如果情况严重,会危及企业的生存,甚至使其倒闭,最终会影响到偿还贷款,从而使贷款面临风险。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管理不足的现象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纠正;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采取整改措施,有明显效泉果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经营风险
1.借款人使用或经营的原料或产品品质低劣。
2.进货成本费用很高,进货中间环节多。
3.借款人生产技术条件落后,机器设备老化、陈旧,生产工艺差。
4.安全生难产条件差,消防安全隆隐患严重,没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事故风险高。
5.销售渠道单一,过分依赖少数客户。
6.应收账款收款期长、余额大,收款困难。
7.营业利润率低,费用大,经营杠杆高。
8.产品技术含量低,无竞争力。
9.学习营业绩中,主营业务盈利较小。毛利润率和净利润率低,甚至处于亏损状态。
10.存货周转率低,且存货中有大量废品。
11.其他的经营风险状况
由于存在上述的经营风险,当某一情况严重后,会变得很糟糕,可能会使得借款人的企业处于不稳定的经营状态。贷款机构的评估人员发现有上述的经营风险后,要与借款人沟通,让其尽快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如果借款人企业虽然有某些方面的经营风险,但并不严重,或短时间内无法改变,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也不会形成大问题,不会损害其还款能力,可考虑提供贷款,视情况可要求提供抵押或担保。如果情况严重,足以影响到还款能力时,应要求借款人企业消除或减轻这种风险后才考虑给予贷款。
十一、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风险
1.经营项目投资较小或固定资产少、很容易转移或出让。
2.经营项目利润少,收入不足。
3.调整后的资产负债比率过高。
4.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过低(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为2、速动率为1较合适)。
5.现金流入量相比每期的还款额较低。
当借款人出现贷款申请额与其还款能力不足时,应降低贷款额度,在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内发放贷款;也可要求提供抵押或保证担保。
十二、借款人过度负债风险
1.企业的金融机构贷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各种应付税费等债务很大,超过了其资产的承受能力。
2.借款人有大量的民间借贷,特别是有高利贷。
3.借款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借款人过度负债,导致其经营破产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发生,最终不能偿还贷款,这是目前小额贷款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原因是:
(1)目前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众多,竞争激烈,使得借款人能很方地在多个贷款机构贷款。
(2)在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活跃,利率较高,借款人也能很方便地借到资金。
(3)目前征信系统不完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只包含了银行和少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众多的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融资的债务信息和信用记录不在征信系统内,又无其他查询平台,这为贷款机构全面评估借款人的债务带来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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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借款的概述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用来维持正常的 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或为抵偿项全力而向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等外单位借入的、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下或者一年的一个经营周期内的各种借款。
短期借款分类
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 票据贴现借款、 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短期借款分类说明
1、经营周转借款:亦称生产周转借款或商品周转借款。企业因 流动资金不能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向银行或其他 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办理该项借款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银行提出年度、季度借款计划,经银行核定后,在借款计划指人根据借款 借据办理借款。
2、临时借款:企业因季节性和临时性客观原因,正常周转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超过生产周转或商品周转 款额 划入的短期借款。临时借款实行“逐笔核贷”的办法, 借款期限一般为3至6个,按规定用途使用,并按核算期限归还。
3、结算借款:在采用 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办理销售货款结算的情况下,企业为解决商品发出后至收到托收货款前所需要的在途资金而借入的款项。企业在发货后的规定期间(一般为3天,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7天)内向 银行托收的,可申请 托收承付结算借款。借款 金额通常按 托收金额和商定的折扣率进行计算,大致相当于发出商品销售成本加代垫 运杂费。企业的货款收回后,银行将自行扣回其借款。
4、 票据贴现借款:持有 银行承兑汇票或 商业承兑汇票的, 发生经营周转困难时,申请飘扬贴现的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如现借款额一般是飘扬的 票面金额扣除 贴现息后的金额,贴现借款的 利息即为 票据贴现息,由银行办理 贴现时先进扣除。
5、 卖方信贷:产品列入国家计划,质量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经批准采取 分期收款销售引起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分期收款销售引起 生产经营奖金不足而向银行申请取得的借款。这种借款应按货款收回的进度分次归还,期限一般为1至2年。
6、预购定金借款: 商业企业为收购农副产品发放预购定金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按国家规定的品种和批准的计划标发放,实行专户管理, 借款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7、专项储备借款:商业批发企业国家批准储备商品而向银行借入的款项。这种借款必须实行 专款专用, 借款期限根据批准的储备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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