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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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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你对诉前财产保全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诉前财产保全的法律特征

  (一)应急性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或者仲裁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因此具有较强的应急性。但是,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诉前财产保全应急性的适用条件予以释明,虽然民事诉讼法立法为法院预设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但也为申请人滥用诉权提供了捷径。民事诉讼法对此设置了申请人担保制度,试图以此遏制申请人滥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权利。

  (二)非对审性

  法院在受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时只需从形式上审查申请人申请保全是否符合程序法规定的条件,不可能对申请人是否能胜诉予以审查,也不可能对申请人是否存在侵犯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审查,民事诉讼法设置的申请人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申请人滥用诉权。

  (三)预测性差

  1992年《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2012年《民事诉讼法》沿袭了该规定。诉前保全之所以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是因为毕竟申请人日后是否会起诉,起诉后是否会受理,或者受理后是否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原告(申请人)胜诉都是未知的。所以,诉前财产保全预测性极差。

  (四)风险性大

  如果申请人正常行使诉前财产请求权,确实属于申请应急性司法保护措施的范围,法院应当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如果申请人恶意行使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权,即便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或实物担保,仍然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被申请人如果不能通过行使追偿权挽回损失,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将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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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前财产保全的基本特点

  1、诉前财产保全具有快速、及时、简便特点。民诉法规定对准予诉前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这一措施的快速实施,可以更完整地避免利害关系人因纠纷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

  2、诉前财产保全在适用效力上同诉讼保全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义务主体对人民法院制作的针对其财产的诉前保全裁定,都负有必须履行的责任,否则应受法律制裁。

  3、诉前财产保全效力具有可变性和延续性。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裁准后,就起诉或不起诉有选择的权利。申请人若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未起诉,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终止;诉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终止;还可因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原申请人在诉讼中撤诉获准、实施诉前保全错误、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等原因而终止。如果申请人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继续有效。

  民诉法没有诉前保全裁定有效期限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09条规定的是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程序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因申请人在诉前财产保全后十五日内起诉而应解除诉前保全或由审判合议庭另行制作保全裁定,笔者理解立法愿意已赋予诉前保全的效力具有延续性。因此,诉前保全实施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起诉的,该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其效力也应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4、被保全财产范围的广泛性。人们认为,能适用诉前保全的财产除有形财产即动产和不动产,如货币、车、船、钢材、木材、房屋等外,还应有无形财产,如财产使用权、收益权、债务人到期债权及财产所有权派生出的其他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保全的对象,只是保全措施与有形财产的保全方式有所不同,如对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是限制履行,而不能对第三人的财产直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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