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反诉案件缺乏罪证受不受理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反诉的相关法律知识。
刑事反诉案件缺乏罪证不予受理
案情案例
自诉人李某控诉被告人崔某捏造自诉人欺诈强迫患者做角膜移植、伙同妻子骗取捐款、在志愿者死前活摘眼球等事实在互联网散布,造成自诉人公众形象及公众评价降低,严重损害其名誉。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诽谤罪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认为其在网络上发布的言论均属事实,自诉人对其的指责涉嫌诽谤、侮辱,亦指控李某犯诽谤罪、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反诉,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刑事反诉案件缺乏罪证受不受理
案件解析
反诉人提起反诉,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若法院以没有罪证证明犯罪事实,直接不予受理是不妥的,理由在于:
第一,反诉案件有不同于一般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对反诉案件应该进行全面审查,分析是否符合反诉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反诉的条件,即使罪证充足,也不能受理。未对是否符合反诉受理条件进行分析,直接以缺乏罪证不予受理,会产生如果补充了证据反诉能否被受理的疑问,不利于案件的处理和矛盾的解决。
第二,反诉虽然是独立的诉,但它的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实践中可能存在本诉指控的事实与反诉指控的事实难以区分,本诉事实的查明意味着反诉指控事实的查明,或者说查明本诉的事实必然要查明反诉的事实。例如在因争执互相殴打的场合,即使反诉人没有提交罪证的证据,也不应以缺乏罪证为由不予受理。应该具体分析本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与反诉指控的事实之间的关系,看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是否到了不可区分的程度,如果是,则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中,本诉中李某指控崔某在网络散布诽谤事实,崔某反诉李某犯诽谤罪、侮辱罪,反诉的主体、对象、反诉的案件范围均符合法律规定,关键在于判断是否与本案相关的行为。崔某指控李某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在于其认为在网络上发布的针对李某的言论都是有事实依据的,李某对其网络发帖的指责涉嫌侮辱和诽谤,但对此崔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不难看出,崔某反诉的事实与本诉的事实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提反诉的要求。但是李某指控的罪行并未涉及到崔某反诉的事实,反诉事实与本诉事实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事实,本诉事实的查明也无需查明反诉事实。因此,崔某必须对反诉的事实予以证明,否则,反诉缺乏证据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因此,本案虽然符合反诉的条件,但由于缺乏罪证,如果反诉人无法补充证据,则应说服反诉人撤回反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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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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