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及程序分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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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有哪些
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包括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等诉讼环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刑事第一审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自诉人可以在宣告判决前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
2、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持。所作出的判决有以下三种:
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的宣告,一律公开进行。
二、刑事第一审程序分几类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意见。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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