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形势与政策六个专题(3)
2017形势与政策六个专题篇3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几点思考》
摘要:食品安全从社会层面来看,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甚至是社会安定团结问题。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科学管治意义重大。针对目前的治理现状,笔者从立法、市场行为价值取向、执法监管及媒介引导四个角度进行了思考,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性意见。
关键词:食品安全;价值不善;风险交流
中图分类号:TS2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0-0322-02
1树立重金补偿、规范标准、科学决策的立法观念
1.1重金补偿制度弥补立法不慎的不良后果立法意识滞后“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缺乏前瞻性和全局性。近些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三聚氰胺、地沟油、瘦肉精),对社会公共安全和财产造成重损害。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次生的社会负面效应――食品交易市场恶性循环、民众对食品环境市场心理预期的降低。针对此类社会公共事件,政府制定相应政策、修改相关法规,加大处罚力度,但食品安全问题并未因“严刑峻法”的出台实施而得到有效的解决。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法院发布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相比而言,加大了量刑以及处罚力度。刘襄等生产销售瘦肉精案的宣判就是“重典治世”思维在司法实践方面的典范。我们整个社会和相关部门及立法专家应该意识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法律虽是极其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而且这种解决问题思维是不科学的,特别是“重典治世”的法律思维。从立法目的讲,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的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制裁。通过教育,有效地提前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以低司法成本实现高法律效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立法不慎,朝令夕改,有损法的尊严和权威,法律条文的状态应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再者,一出现问题就“严打”这种惯性做法与执法并不能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治乱要用重典,但与其用重罚,不如用索赔制度――既然违法者重利,就从钱上下手。建立重金补偿制度,以益制益,才能从根本上制止违法企业和个体的犯罪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食品安全环境。
1.2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应为有效立法的保障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不一。我国是世界上唯一有多套国家级食品标准的国家,就以食品而言,不同的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法,有些错位重叠。如根据食品卫生法,有食品卫生标准,主管部门是卫生部;根据产品质量法,有产品质量标准,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主管部门是农业部。这三套标准都具有国家强制性,生产食品的企业在执行安全指标这一共同指标上难免顾此失彼。所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立法,制定统一的、具有法律执行力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是食品安全生产的有效立法保障。
1.3订立标准的决策科学化,避免主观化的民意表决企业参与,科学决策。标准起草应当需要企业参与,因为企业不仅最了解生产情况,也是标准的最直接的执行者。但在整个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企业只参加起草,并不参与评审和最后的卫生部行政审查。如果企业按照制定标准生产出来的食品出了问题,只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就违反了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对应性原则。而且食品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是专业性、科学性的决策与判断,因此,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立法的整个过程中,要加强企业各个环节的参与度,从起草到评审、审批。并由食品安全的相关专家参与其中,使订立标准的决策科学化,避免主观化的民意表决。
2构建互信机制,矫正扭曲价值观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它背后反映的利益行为和价值观念是畸形的、非普世的。在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导向下,社会中的个体和组织为获取财富,不顾社会公共安全,不尊重他人生命健康而表现出来的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和道德良知的沦丧。市场经济中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被扭曲。市场行为中缺失基本的交易规则和商业文明。中国一部分地方政府的严重问题,就在于他们的公司化,不断的为了这个公司的利益做出侵害人民的恶行,国企领导人转任政府官员必须调整心态,从企业家转变为政治家(中国社科院陈光金)。整个社会重商主义色彩过浓,这是令笔者颇为担忧的。商品交易是为了人类的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而服务的,而提供商品服务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按着成本输出与盈利收入的比例提取服务费用,可纵观我国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从商品生产的材料源头到商品销售末端整个过程中,利益链条冗长、复杂,参与主体混乱、各个服务环节都在有限的利益配置范围,采取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投入,尽可能多地攫取利润。在这种恶性商品服务循环下,市场主体双方最终是受害者。市场竞争的秩序和规则被摧毁殆尽,重要的一点就是互信机制的重建。欧洲食品安全局前主席PatrickWall在和中国官员和企业交流的过程中,他说“希望监管者明白,虽然不能保证食品百分之百安全,但在危机发生的时候,如何保持消费者的信心却尤为重要,透明度是信任的关键”。
3严防监管不善,执法不严,产生不良后果
我们社会中,政府较公民个体更为强势,政府手中握有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和权力,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一般的社会公民只是虚拟的监管者,法律的执行力更无从说起。所以相关执法部门才是参与主体。由于分级监管模式的复杂性,使得监管部门的权责界限不明确,在执法过程中就会产生争夺和推诿的现象。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监管范围,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互通部门间信息交流和执法手段的多元化,强化执法力度。执法部门对法规的立法意图不明,在执法过程中有意或无意扩大、缩小法条的外延,只是该宽的不宽,该严的不严,执法的不准确,不到位。制定的食品法规本身并没有大的问题。只要能够严格实施,都能够保障安全,如果执法不能针对所有的生产者一视同仁,那么很容易沦为不正当竞争的工具。
4媒体及时播报可减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
许多食品新闻“事件”之所以演变为“食品安全事故”,关键在于当事件突发后,公众亟需得知真相,政府又反应滞后,发布信息量有限,透明度不够,公众与政府之间缺乏及时的媒介交流平台,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民众更容易产生恐慌心理和急躁情绪,往往就会使得整个事件变得复杂甚至失控,真相完全被情绪所淹没。导致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行业的信任越来越低。所以政府应该设有专门部门、人员及专门经费来沟通,使得民众和政府之间构建起一个风险信息交流平台。此外,社会还应设置一个民间的,能提供专业知识的风险评估机构――及时必要的给予民众科学的咨询援助。而且食品安全就是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控,客观存在,不可能没有,因此,公众和政府双方对此类事件要有客观的心理预期。
总之,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有效管治,法律不是解决的唯一途径,严刑峻法更不是解决之道。整合社会资源,“德刑并用”才是平衡的治理之策。
参考文献:
[1]黄军英.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探析[J].粮油加工,2008(11).
[2]王玲.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法律对策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03).
[3]麦玮琛.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现状分析及监管体系模式展望[J].广东科技,2010(02).
猜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