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与解读
1. 放宽创业行业和领域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允许创业人员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2. 放宽创业投资领域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一律向
民营资本开放。除法律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历、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3. 放宽创业投资人员范围。允许除公务员、现役军人等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
符合出资条件的合法投资主体参与投资组建各类企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
4. 放宽前置审批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例行的前置审批外,区级
部门自行规定的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创业主体暂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前置审批,而急需证照的,可先行发给筹备期营业执照。5. 放宽名称登记条件。对与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存在投资
或者其他关联关系的企业,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统称或简称。
6. 放宽经营范围。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时,除涉及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及建设
项目环境评价行业外,对筹建时间长且前置审批较为复杂的企业,实行将经营范围暂定为“经营项目筹建”,可先行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
7. 放宽出资方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资金数额申
报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出资兴办科技型、中介型企业。对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注册资本在50
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投资人首期注册资本到位10%,即可先行登记注册,三年内全部到位。放宽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伍转业军人注册资本限制,3万元即可申办公司,允许货币出资低于30%。
8. 放宽住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工商登记时,只需提
交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无需再提交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允许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用自有或租赁的住房兼作经营场所。
9. 引进和鼓励归国留学人员和高层次人才创业。制定和完善无偿资助、市场
拓展补贴、贷款贴息、有偿投资、企业租房补贴、优先安排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以“两区四板块两基地”为主要空间,吸引和鼓励归国留学生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来长安创业。
10.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大中专毕业生5年内在我区从事个体
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者,经审核后提供创业贷款。在我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审核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保管人事档案;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后,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免费推荐就业、免费进入人才库。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就业或自办实体自主创业。
11. 鼓励和支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参与全民创业。进一步完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体系,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免费办理人事代理、免费托管人事档案。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以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工商部门批准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建立军队转业干部创业鼓励资金,对自主创业的军转干部给予扶持和奖励。
12. 鼓励和支持机关干部带头创业。鼓励机关干部带头走向发展一线,带头兴
办各类实业。一是企业需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帮办实业的,将采取组织选派、挂职帮扶、自愿申请等形式,支持其到企业工作。二是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的,区财政按工资渠道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实施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牵头制订。三是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前退休,从事创业活动。可参照《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机关公务员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发挥个人专长,从事创业活动。
四是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专长,积极参与创业,并尽快建立起全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人才信息数据库,面向社会公开,方便用人单位。
13. 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零
就业”家庭从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领取低保金人员创业的,可享受低保渐退政策。下岗失业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政策规定的行业之外,3年内免交
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依法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税务机关审批,按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应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可享受3年。
14. 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突破体制和机制障碍,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自
主创业和服务全民创业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允许其兼职兼业,从事第二职业;扶持其创办科技型、中介型企业,促进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推动科技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科研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到民营企业兼职,以技术参与分配。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鼓励各类专业人员创办教育培训、律师、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组织或机构。
15. 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发挥近郊优势和农业资源优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引导扶持农民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创业。区财政每年安排800-1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以“四线四板块”为主要区域,以建设“一村一品”为抓手,对规模种植蔬菜、苗木花卉、特色水果的农户进行扶持,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改变传统的种植养殖习惯,积极发展都市农业,推动农民在创业中增加收入。
积极拓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范围,努力解决农业龙头企业生产、建设用地问题,减免工商管理费用及相关税费,提高科技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农民
创办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企业,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产业链,大力推进农产品商品化发展。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进一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网工程”、双百工程、信福工程,加快建设农村市场信息服务与流通网络,发展农村商贸流通服务业,对从事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的农村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免征增值税。
发挥农业科技特派员的科技服务职能,提供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等服务,鼓励科技特派员创办企业,培育“科技特派员+农户”的创业模式。
发挥区内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在旅游景区(点)周边、秦岭北麓、主干公路沿线等有条件的村庄,在统一规划指导下,政府提供道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强化卫生防疫、运输绿色通道、集中宣传等服务,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开办高档次农家乐,鼓励支持农民开发农家乐产品,推动农家乐产业化发展,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
加快农村经济组织创新步伐,成立产业协会、经济联合体及销售公司等各类经济组织,着力培养经纪人创业队伍,发挥经济人队伍在全民创业中的作用,带动提高农民及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积极培育发展劳务派遣公司、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扩大劳动力转移,鼓励农村有技术特长的劳动者通过劳动力转移到外地创业,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回乡投资创业。
16. 鼓励和支持长安籍能人回乡创业。支持鼓励长安籍在外人士,带资金、技
术以及先进管理理念回乡创业。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享受与外地
客商同等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及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政府拿出一定的财政资金,设立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基金,在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时,给予专项配套扶持,减轻其创业投资风险;在创业取得收益后, 3至5年内按比例逐步收回。
17. 吸引外地人员来我区自主创业。外地人员带资金、项目来长安从事民营经
济,凡在城区购买固定房产1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2万元以上或解决下岗职工就业10人以上的,业主及其家属享受市民待遇,子女在居住地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免收借读费等。
18. 帮扶残疾人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证,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19.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财政扶持力度,对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由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建立健全区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机构、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每年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活动2次以上,加大对创业项目和社区就业实体的扶持力度。
简化小额贷款担保手续,实行劳动、担保、银行联合调查“三审合一”。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军转干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单笔最高为5万元,社区就业实体单笔最高为10万元。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面,加大对农民创业的金融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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