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低保新政策
天津的低保有哪些相关的政策,关于低保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与低保相关的信息有哪些是值得去关注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天津低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天津低保申请条件
一、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的;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或抚养能力的;
3、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简退职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人员、外侨、归侨、台胞救济人员、下乡知青因公致残或病残、地震截瘫救济人员以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等。
二、差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
1、在领取当月(年)应得收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离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在领取实际收入后,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集体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停产多年并无力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的集体企业中的下岗职工;
(3)失业保险期满后未重新就业的无业人员。
3、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历年天津城市低保标准】:
1、2009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430元;
2、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450元;
3、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480元;
4、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520元;
5、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600元;
6、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640元:
7、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705元;
8、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780元;
9、2017年4月1日起:860元。
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全文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7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建立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80元、700元统一调整为86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统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和救助标准。将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700元至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860元至1290元;城乡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34元、210元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258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560元调整为172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为172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50元调整为129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将城乡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1050元统一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29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相关问题解答
一、2017年天津低保会涨吗?什么时候涨?
【回答】:2017年天津低保会涨,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涨。
二、今年天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回答】:2017年天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60元一个月。
三、听说今年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统一标准了是吗?统一标准之后是多少?
【回答】:是的,2017年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统一标准为860元一个月。
天津市医保最新消息
从市人力资源社保部门获悉,本市今日起施行《关于做好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天津将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纳入医保,实行定点医院、定点特供药店管理。
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含)以上,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经指定治疗医院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且符合特定药品适应症的本市户籍患者(以下简称“参保患者”)。
享受医疗救助、优抚补助的参保患者,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
保障内容
参保患者自确认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次日起,累计发生的5万元(含)以下特定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所需资金从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中列支。参保患者特定药品费用实行单独记账管理,不设报销起付线,不纳入门诊或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经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的特定药品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或优抚补助等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准入管理
参保患者应到特定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进行诊断,由责任医师填写《天津市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就医登记表》,并经承保公司审核后,纳入保障范围。参保患者应每隔三个月向责任医师申请一次药品评估,并填写《天津市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复查评估表》,逾期一个月未做评估或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待遇。
就医管理
参保患者应在特定药品定点医药机构中,选择一家医院及其两名医师、一家药店,作为本人定点就医医院和责任医师及特供药店,原则上每年可变更一次。定点就医医院和责任医师负责疾病诊断、复查评估和开具处方、配药等服务,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30天。参保患者可在本人定点就医医院取药,或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本人特供药店购药。
特定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要实行药品拆零销售,并建立特殊药品的进销存台账,完整保存购销凭证,详细记录参保患者用药情况,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报销管理
参保患者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暂采用联网刷卡垫付报销的办法,由承保公司在收到参保患者申请之日起30天内报销。承保公司要不断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并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导下,逐步提高信息化水平,尽快实现“一站式”联网刷卡结算,切实减轻参保患者垫付医疗费压力。
承保管理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资金拨付计划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承保公司审核支付情况按季度下达。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资金拨付计划及时将资金拨付承保公司。
特别提醒
(一)参保患者发生的以下特定药品费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本规定实施之前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
2.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或非责任医师开具处方所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
3.未按期复诊评估或评估后不符合条件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
4.参保患者在接受慈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援助赠药期间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
(二)具有援助用药服务的特定药品,由参保患者本人按照慈善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规定,自行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申请。
异地居住就医参保患者,应在就医地选择一家经中华慈善总会援助项目官网公示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两名医师作为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为特供药店)和责任医师,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天津医保政策相关问答
农民和城镇居民是否享受相同的医保待遇?
是的。
城乡未就业居民,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公安部门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
学生儿童,包括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婴儿);本市户籍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儿童。以及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含)的人员也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特殊身份人员的筹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员、单亲家庭成员、失独家庭成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和城市“三无”人员,以及优抚对象、离休老干部配偶或遗孀,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救助人员按照成年居民中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三)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成年居民低档缴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补助。
(四)重度残疾、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以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学生儿童档筹资标准由财政全额补助。
哪些人群可以享受到特困待遇?
本市日前出台《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三类人群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这些人员可按月领取不低于城乡低保金1.5倍救助供养金;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政府将按最高档全额资助。
本市将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纳入医保报销的治疗项目有啥变化?
新增20项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2016年11月,市人力社保局印发通知,将20项康复项目新增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包括: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
为降低个人负担,新增20项康复项目与原支付范围内的9项康复项目,一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B”类诊疗项目管理,明确支付适应症,增付比例,并以本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价格作为支付标准。
居民医保的报销水平如何规定?有何变化?
降低门诊起付线
职工和居民今年没有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明年可以降低门诊报销起付线,具体调整政策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医保待遇满1年(自然年度),且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标准,即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本市医保政策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连续2年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0元;连续3年及以上未报销门诊医疗费用的,次年门诊起付线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300元。
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
职工今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明年可以降低住院报销起付线,具体调整政策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职工医保待遇期间,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未超过1500元、退休人员未超过2500元的,次年住院就医时,第一次住院起付线降至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线取消。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以截至当年12月31日,年度医保基金支付个人台账记录数据为准。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
2017年天津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由每年每人730元提高到800元。自2017年起,天津将城乡居民医保的二、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进一步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儿童住院报销比例小幅提高
天津市人社局近日出台惠民政策,学生儿童门诊执行居民医保政策,2017年度参保政策除筹资标准、报销比例有调整外,并无变化。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一级比例仍为80%不变,二级由70%提高到75%,三级由60%提高到65%,起付标准500元,最高支付限额18万元。
因甲、乙类传染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诊治甲类传染病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全额支付;因诊治乙类传染病,包括肺结核(活动期)、急性肝炎、慢性重症肝炎、急性流行性出血热、伤寒、斑疹伤寒、流行性脑脊膜炎、流行性乙型脑膜炎等,在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综合医院专科就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按照各参保筹资标准所对应的医疗待遇分别提高5%。
医保结算、缴费有何变化?
异地就医住院费可直接结算
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更好发挥大病保险等制度的托底保障作用。2017年开始逐步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年底扩大到符合转诊规定人员的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这些人员可申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本市38家医疗机构试点津冀异地就医联网
2016年12月2日,市人社局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反馈津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天津首批试点医疗机构名单的函》,发布《关于确定津冀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首批试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98号),确定了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等38家定点医疗机构,为首批津冀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试点医疗机构。
居民大病医保不需个人缴费
天津市自2014年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以来,已累计为5.6万名大病患者减负3.37亿元,最高减负达到27.7万元,有效发挥了兜底保障的作用。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门诊医保额度跨年度积累
职工和居民今年门诊医保未超额度的,余额可以积累到明年及以后,具体调整政策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连续参保缴费或享受完整年度医保待遇期间,当年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其当年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与统筹基金门诊最高支付标准差额部分,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职工医保35万元、居民医保18万元),并逐年累加计算。
就医群众还可以得到哪些好处?
社保卡逐步实现全国一卡通
人社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规定,2017年实现社会保障卡跨地区、跨业务直接办理个人的各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开放向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集成应用,基本实现全国保障一卡通。
社保卡能取现了
从2016年10月起,按照统帐结合模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当月个人账户金额的70%实行注资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参保人员可自行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健康体检等费用;其余30%继续实行记账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保政策内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年底不用突击买药了
2016年6月,天津制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意见》中规定,参保人员年度内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或发生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未达到当年度最高支付标准(封顶线)的,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最高支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可结转到次年及以后年度本人住院医疗费报销最高支付标准,并逐年累加计算。
遇到大病可“一站式”刷卡报销
将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企业补充医保、医疗救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社会慈善等多种保障制度高效衔接,联动保障。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先基本医保、后大病保险或补充保险、再医疗救助的顺序依次结算,实现"一站式"联网刷卡报销,降低个人垫付医疗费负担。鼓励慈善机构为重特大疾病患者提供帮助。
调整门诊药店报销比例
2017年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调整为65%和50%。
遭遇大病可以提取余额
参保人员因患重病住院治疗,年度内累计住院发生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含)的,其个人账户当年及历年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提取,用于补偿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糖尿病患者可享受药品配送到家
推广实施糖尿病门诊特定病种送药服务试点经验,对于诊断明确、用药相对固定、行动不便的糖尿病等慢性病参保患者,建立网上或电话预约下单、医疗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药品销售单位将药品配送到家、医保基金及时支付的服务模式,增强医保服务便利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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