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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环保新政策

嘉敏分享

  2017年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在不断的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同时制定了2017年的具体环保大动作,来确保具体措施的执行,2017年环保进行时。有关环保的政策有哪些是值得推荐的。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环保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环保相关的政策

  1 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适时组织开展督察“回头看”。

  2 继续加强环境立法,推进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

  3 推进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支持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4 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指导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14个省市完成此前划定任务。

  5 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制度,部署推进O3污染防治。

  6 加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散煤和小散乱污企业群治理、中小锅炉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减排等工作力度。

  7 深化机动车环境管理。

  8 加强重污染天预测预报和预警会商,继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9 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以贯彻落实《水十条》为主线,督促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10 配合住建部门加大黑臭水体整治力度;推进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11 指导各地开展2.8万多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

  12 各地工业集聚区要在2017年底前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13 全面实施《土十条》,全面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加快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

  14 继续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15 稳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16 加快排污许可制实施步伐,尽快形成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精简高效的固定源环境管理制度体系。

  17 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加强改革试点的协调指导、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

  18 制定相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19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将“上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关于“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的要求,我部和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实现质的突破。据报道,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

  20 京津冀首个统一强制环保标准

  进入6月,京津冀地区蓝天变多了,但臭氧浓度上升,多次成为大气首要污染物。作为PM2.5和臭氧的重要“气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控制迫在眉睫。于是,作为京津冀地区首个统一强制性环保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简称《标准》)正式公布了。即从今年9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将统一实施建筑类涂装环保标准,限制油漆和胶黏剂等VOCs的使用。

  环境保护部表示,相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目前VOCs还是大气污染治理的“短板”。三地首先从重点领域入手,在全国率先推出区域统一环保标准,将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不排除大范围推广的可能。

  VOCs含量限值史上最严

  据介绍,此次《标准》属强制性的。未来在京津冀地区生产、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不仅VOCs含量要满足标准要求,包装标志也要满足标准要求。

  城市VOCs排放量将削减20%以上

  据介绍,9月1日后,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含量不满足标准要求,将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要妄想环保行动会在短期内停滞,对于行业企业来说,跟着环保政策走,严格执行各项要求,才是康庄大道。

  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征

  环保税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015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年6月,全国人大会公布《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环保税历经九年终于出台。

  环保税的出台有利于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解决排污费刚性不足的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于完善环境财税制度和促进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保税的改革思路基本上以排污费改税为主线。根据环保税法的规定,环保税在征税对象、税额标准、计税依据方面与现行排污费具有较高的一致性,但又不完全相同,在进行税负平移的同时尽量弥补排污费本身的设计缺陷。

  另外,在征管方式上体现了费和税的根本区别,又具有与其他税种不同的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环保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其中水和大气的应税污染物当量值继续沿用排污费里规定的当量值。

  环保税法将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标准设置了十倍的区间范围,即每当量最低1.2和1.4元,最高不超过每当量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每三分贝一档。

  同时,为了建立约束与激励并存机制,环保税也设置了差别收费政策,规定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减按75%和50%征收环保税。

  但是,环保税取消了排污费中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加倍征收的规定。

  二是环保税计税依据将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手工监测数据、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以及抽样测算的方法和顺序来计算。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不同的是,排污费将水污染物区分为重金属和其他污染物,环保税不再单独区分出重金属,而是区分第一类污染物和第二类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三是环保税征管模式为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作。由于环保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虽然环保主管部门不是征税主体,但环保税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共享环境数据信息,制定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以及必要时对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环保税开征准备工作

  环保税开征前,还应该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制定实施条例和配套法规。环保税实施前,需制定和颁布内容更为详细的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配套办法,对开征环保税实施操作层面的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确保环保税顺利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或地方层面制定一系列的征收管理技术规范,如排污系数手册、物料衡算方法、抽样测算办法等。

  二是完成征税前的交接和准备工作。考虑到纳税人与排污费的申报缴费主体具有很高的一致性,需要将排污费征收管理资料和数据移交给税务部门作为初始税源认定的依据。对税务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纳税辅导。

  三是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协调共建涉税信息平台,整合对接相关数据库,并指导地方各级部门建设和调试运行共享平台和征税信息系统,为开征环保税做好准备。

  四是建立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环保税的征收需要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密切配合,有必要建立两部门工作配合机制,制定工作配合规则和任务分工,共同做好环保税的征收工作。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2016年5月9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自7月1日起,资源税改革将在全国全面推行。此次改革将通过实行从价计征、清理收费基金,进一步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减轻企业负担。

  本次资源税全面改革是对前期尚未从价计征的129个税目进行改革。其中,实施清费立税和从价计征的税目有124个,仅实施清费立税、继续从量计征的税目有5个,主要是税源分散、计税价格难以取得的砂石、粘土等。

  改革后首个征期,全国129个改革税目的资源税收入20.65亿元,按改革前政策计算应征资源税费26.19亿元,税费相抵,总体减负5.54亿元,降幅21.14%。

  从12个重点税目来看,首个征期资源税收入为9.62亿元,占129个税目资源税收入的46.58%。其中,铁、金、铝、铅锌、镍、石灰石、磷、氯化钾、硫酸钾、海盐等10个税目资源税费负担下降,降幅5%~48%不等;铜负担基本持平;石墨因考虑保护战略资源而相应提高了税负。

  从税务部门典型调查的130户重点企业来看,资源税全面改革后的平均负担率为4.88%,比改革前资源税费负担率7.16%下降2.28个百分点,降幅为31.8%。其中,112户企业负担降低或持平,共减负0.89亿元;18户企业负担略微上升,共增负395万元;增减相抵,净减负0.85亿元。

  水资源费税改革试点启动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共同发布《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河北是目前全国水资源费改税唯一试点省份。为实现水资源费改税平稳过渡,河北省积极研究制定税改政策,省政府出台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指导意见,明确了试点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

  水利、地税、财政、质监等部门先后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工业生活取用水量核定工作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水资源税征管应急预案》等十余个配套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水资源税改革政策体系,形成了水利核准、纳税申报、地税征收、联合监管、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机制。

  环保管理新政策

  排污权要买也可以卖

  最近,东莞市完成了首批排污权交易,也成为全省第一个启动排污权交易的地级市。首批4家购买排污权的企业分别为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东莞中电九丰新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东莞粤丰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实新能源有限公司,交易采用协商转让的形式,出让方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受让方有4家企业,总交易金额为1450万元。

  大家都知道,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突出,这几年,全球范围就各国能够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协商限制,作为排放大国,我们国家也承担着巨大的减排任务,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因此孕育而生。

  目前来看,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为四项污染物,分别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试点范围为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5吨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吨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吨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吨以上的新、改、扩建项目和东莞市重点监控企业,允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政府通过一级、二级市场取得的排污权收益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入和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由市环保局负责具体征收,主要用于政府排污指标收购、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

  现有排污单位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交易费用后,为排污单位所有。

  当然,排污权既需要买也可以卖。按照东莞市政府的计划,到2017年底前,纳入试点范围的东莞企业,如果因关闭、转产、工程治理等减排措施,获得的富余排污权需要出让的,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量同样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交易将都在符合广东省资格要求的交易平台进行。

  如果你被纳入重大项目,那么将在同等条件下享受到更佳的政策保障。据东莞市环保局透露,为保障重大项目的排污总量指标,加强对排污交易市场的市场调控,东莞市政府会储备一定数量的排污权。

  初始排污权分配时,政府将预留一定比例的排污指标,对于排污单位实施工程治理措施、因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关闭、转产等而腾出来的排污权,可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无偿获得则将直接收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购买排污权后五年仍没有开工建设的,排污权同样将由政府收回。

  值得注意的是,在节能减排和有偿分配初始排污权背景下,排污权也是企业的优质资产,没有排污权指标,企业就不能生产。为了让排污指标真正体现出环境容量资源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让排污权有变现能力和一定的增值能力,让排污指标能活下来、动起来,东莞市接下来将鼓励和支持企业(借款人)将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进行贷款融资。东莞还将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手段,鼓励引进金融机构提供排污权相关融资、清算等绿色金融服务。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将实行终身责任制

  国家环保部最新的消息显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一消息无疑在产污圈里扔下了一枚重磅炸弹。要知道,经过多年粗放式发展,眼下我们身边的不少土地都不同程度受到污染。一旦该办法在2017年7月份开始施行,或许每个老板都得先掂量下,脚下的这方工厂土地是否已经成为毒地,自己是否要为此付出高昂的治理成本。

  我们先来看看《办法》对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的定义。按照《办法》,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污染地块,则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

  上述这些行业的老板们,此时应该拿出小抄出来记笔记了。要知道,《办法》第二章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办法》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其中: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三章“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中,还要求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办法》还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估计这会儿,除了产污的工厂老板们,那些早年就在东莞各地囤着大量厂房土地的老板们也开始挠头想着处理这些随时可能烫手的山芋了吧。

  政府绿色采购或将迎来突破性进展

  2015年,东莞市获得国家环保部批复,成为全国首个取得环保部批复同意开展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城市,2016年东莞市政府将此试点工作列入我市年度重点工作,目前已成功举办绿色供应链合作国际交流会、绿色供应链能效管理项目培训班,多次召开绿色供应链东莞指数研讨会,初步拟定《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导则--绿色供应链东莞指数(试行)》,并率先在家具和制鞋两个行业开展第一批试点企业东莞指数评价工作。

  从目前来看,东莞在走绿色供应链这条路上是铁了心啦。按照东莞市环保局的说法,2017年,东莞市将继续加大以测促建的工作力度,筛选企业开展东莞指数的测试,并继续对测试优秀企业实施财政奖励。2017年,东莞拟于电子、机械制造及零售服务业各选取15家试点企业批量开展东莞指数测试工作,推动电子、机械制造及零售服务业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水平。

  值得关注的是,东莞市政府认为,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具有明确的导向作用,为此,2017年,东莞充分结合绿色采购商试点的推行实施情况,研究制定东莞市绿色供应链产品政府采购制度,遴选绿色采购商,通过强化政策引导作用,推动绿色采购发展,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大家都知道,一座城市的政府采购一年动辄上百亿元,按照这趋势,未来,更多的政府订单将属于那些践行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老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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