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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对黑户口的最新政策(2)

嘉敏分享

  造成黑户口的原因

  第一,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无法办理户口,成为黑户口;

  第二,在历次人口普查中没有普查到资料,成为黑户口;

  第三,在办理户口迁移的过程中,遗失掉户口迁移证,需要到迁出地开具遗失声明,然后重新开具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办理入户登记即可。没有户籍资料导致的“黑户口”是我们平时生活中接触最多的。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要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黑户口)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八类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黑户如何上户口

  随父随母落户自愿

  《意见》提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此外,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无收养登记也可办户口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意见》还提到,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婚嫁被销户人员可恢复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此外,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公安、民政、教育等五部委:

  新登记户口人员接受教育权益平等

  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作了介绍。

  关于被拐儿童:对于希望通过收养登记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处理。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为经公安机关确认的被拐儿童的,应当先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总之,符合当前收养法等规定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照现有规定依法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暂无相关规定的,民政部将尽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关于教育权: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非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录取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依法保障他们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居住的新登记户口和暂无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情况,“一人一案”做好工作,立即安排就近入学,可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于新登记户口、暂无户口学生与其他学生一视同仁,不得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关于社保: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均可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其他无户口人员”:《意见》规定的“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是一条兜底性条款,即对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都可以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经过申请和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禁设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附加条件 

禁设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附加条件国版《意见》特别明确,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为他们依法办理户口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决不允许损害公民享有的户口登记和其他合法权利。日前,公安部、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情况及做好政策衔接等纷纷表态,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义务教育可先入学再登记户口;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后可参加养老医保等并享受相应待遇……

  各地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中,也均把禁设附加条件列为户口补登工作不可逾越的“红线”,以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严禁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另据报道,国版《意见》印发之前,广东、湖北、湖南等多地公安机关就已出台政策,明确禁止设立任何户口登记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近期,多地登记户口政策也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如记者向湖北、湖南两省不少基层公安局户政部门与派出所电话咨询发现,目前无户口人员办理上户手续,均不用再查验准生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证明。武汉市公安机关介绍,登记户口只需父母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

  细化"黑户"分类 明确入户指南

  根据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全国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本次国务院《意见》明确提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将为八类无户口人员办理常住户口,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为了在政策实施中方便操作,地方版《意见》多对“黑户”分类进行了细化,如陕西提出要为11类无户口人员补办户口,包括《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长期外出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等。河北将需登记户口的“黑户”定义为10类,新增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等情形。山东表示,将重点解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或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生活无着的滞站流浪乞讨人员等四类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预见到无户口公民在落户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困难和障碍,本轮《意见》均逐条发布了入户指南。如针对流浪汉和弃婴,山东提出对滞留社会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救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打拐解救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或被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落户申请,二者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登记户口。陕西明确,因父母无户口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当父母去世或无法寻找时,凭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材料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合法监护人所在地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遗失《释放证明》《退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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