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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大病救助政策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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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救助有哪些新政策,关于大病救助的政策出台了哪些相关的信息。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江苏大病救助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江苏大病救助对象

  覆盖5100多万人,避免重复参保

  目前国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包括三大类:城镇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中,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截至2015年底,我省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员合计5168万人,覆盖范围超过98%。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民医保,卫生部门负责新农合,制度间相对独立,缺乏衔接与协调。一些外出打工人员在城市参加职工医保后,往往还会在老家参加一份新农合。制度整合后,两项制度经办机构和信息系统也将整合,可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现象。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逐步统一

  《实施意见》明确,两项制度整合后,不损害参保人员利益,不降低现有医保报销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基金平均支付比例在75%左右。

  完善门诊统筹,主要保障城乡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医药费、一般诊疗费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费用支出,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整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动儿童先心病等22类重大疾病保障向按病种付费和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并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城乡居民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

  以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实行不同的医保目录。新农合的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较窄,只有几千种药品,而我省居民医保目录涵盖3万多种药品。《实施意见》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含特殊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基本医疗保险3个目录,明确支付范围。

  2~3年内过渡到同一缴费水平

  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医保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实施意见》还要求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对于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筹资标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年度缴费制度,中小学生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的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长期以来,新农合和居民医保实行县(区)级统筹,各地财力不同,参保人员的待遇享受也有差异。整合后,我省要求各设区市要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要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工作职能调整和经办机构整合,从2018年起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加快医保制度整合的同时,我省还将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方式,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重点推进按病种付费、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实施临床路径管理,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覆盖面。今年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记者了解到,我省在2010年就开始探索城乡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目前苏州、常州、泰州、南通市本级等地已经实现了两种制度的完全统一。

  江苏省22种重大疾病纳入新农合保障

  《意见》明确,统筹地区和联网医院在儿童先心病等20类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基础上,国家新增的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两类疾病大病保障政策,可按照病种付费原则,审核确定病种费用,新农合补偿标准达到70%,再与大病保险方案对接;各地亦可与新农合大病保险方案直接对接,按照病种付费原则,实际补偿比例提升到总费用的80%左右(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协商分担比例)。各级联网医院有此两类疾病诊疗能力的视同为此两类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凡确诊为重大疾病的,应及时纳入大病保障政策和路径管理,结算病例数应占该病种病例的80%以上。

  一旦患上大病,以往报销很麻烦。此次《意见》明确,全面实施大病保障费用的即时结报工作,减轻患者费用垫付负担。在此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患者再行补偿,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2种大病具体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先天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Ⅰ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

  《意见》还明确,将拉大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差距,引导建立合理的就医流向。对于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就医的,将降低报销比例,逐步形成未经转诊不予报销的制度;对于签约人员经家庭医生转诊到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以及符合下转指征转至基层治疗、康复的,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应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提高。引导参合对象主动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在基层首诊或向基层转诊。

  大病补助申请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因病致贫的农村家庭。因患病治疗造成日常基本生活消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农村五保户

  大病补助大大减少了看病的费用,但以下情况是无法申请到大病补贴的:

  1、专项资金公共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这其中包括小孩子预防接种以及婚前检查等费用,这类费用是需要个人承担的。预防接种很多针剂也在免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免费项目的针剂需要自费。

  2、跨区域就医或者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工伤、交通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另外因偷盗、醉酒驾驶、吸毒等造成自身伤害的费用不列入大病补助范围。

  4、因个人流产、堕胎以及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大病补助范围。

  5、美容、减肥等非疾病诊疗所产生的费用。

  2017年大病医保新政策

  一、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阶段的在校学生(含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方法与时间:

  (一)参保方法

  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参保采取由各县(市)、区组织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具体经办的方式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驻我市各高校大学生参保,由各高校自行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2、城镇居民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就近选择其户籍所在地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参保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信息采集与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3、低保人员(含学生儿童)参保、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民政部门集中办理。

  4、参保信息应严格按照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要求采集,低保(含学生)、低收入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参保时,除提供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应提供民政、残联等部门的相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和征缴的费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集中上报市医保局城镇居民服务中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区级匹配资金按参保人员户籍所在行政区进行匹配。

  (二)参保时间

  10月1日---11月30日,为我市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时间,请符合参保条件的广大居民按时参加。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参保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不再办理。

  三、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报销额度:

  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四、参保缴费程序:

  1、居民:

  参保居民按户籍所在地就近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核对并采集信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员类别收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上传参保信息至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核对信息→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入网手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据实际入网人数将保费缴至医保指定账户。

  2、高校参保:

  按原办法进行。(初次参保居民医保手册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办理,续保人员不再办理医保手册,原手册继续使用)

  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享受的待遇: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7%;二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600为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4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为1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为10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按规定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75%。

  2、参保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对参保的计划内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标准为1200元。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的按定额标准结算。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多补助200元。

  3、居民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及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报销比例为80%。

  标准:(1)慢性心功能衰竭(350元/月);(2)肝硬化(320元/月);(3)血友病按实际发生额;(4)结核病(200元/月);(5)精神分裂症(280元/月);(6)类风湿关节炎(300元/月);(7)强直性脊柱炎(300元/月);(8)再生障碍性贫血(500元/月);(9)系统性红斑狼疮(500元/月);(10)糖尿病并发症(350元/月);(1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80元/月);(12)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含药物)700元/月、(13)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1500元/月、(选择可复用性透析器透析)3500元/月、(选择一次性透析器透析)4200元/月;(14)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伴肺源性心脏病(320元/月);(15)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0-1年)6000元/月、(1-3年)5000元/月、(3年以上)4000元/月;(16)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治疗(术后一年以内)350元/月。

  4、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凭新生儿户口本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办理的随下年度参保享受下年度医疗保险待遇。

  5、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参保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即为居民的门诊就诊定点。对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报销。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65元标准筹集,门诊统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报销400元封顶。(含在10万以内)

  6、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城镇居民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个人不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人均24元标准进行筹集。大病保险每个参保年度只有一次起付线为1.8万元,封顶线为30万元。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超过1.8万元的, 1.8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支付;10万-30万元部分,按70%的比例支付。

  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合规医疗费用只参加一次大病保险报销,当次剩余费用不再参与报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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