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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计划生育政策

嘉敏分享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有计划的生育。江苏的计划生育出台了哪些新的政策,关于计划生育有哪些变化。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江苏计划生育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江苏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江苏产假相关问题解答

  A 生育两个宝宝要登记

  想生三胎得先提申请

  据了解,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应当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首次围产期检查、待产、为子女申报户口或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夫妻应当向医疗保健机构、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出示由县级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登记服务单或者再生育证。

  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应当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的相关证明等材料,经县级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才可生育。

  B 符合政策的产假延长

  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

  《征求意见稿》对大家普遍关心的产假天数等也做了更清楚明了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正常90天,晚婚晚育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即最长128天,男方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工资、福利待遇。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休息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息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休息42天……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

  C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仍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

  据悉,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申领: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医疗费、入托(园)管理费的报销,农村居民自留地宅基地的安排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优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持有此证的企业职工,退休后还可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

  D 流动人口享受基本服务

  生育得到居住地提前办证

  那么,现在苏州大量的流动人口是否享受同样的政策和服务?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将其纳入当地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综合治理办公室、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职责。用人单位或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做好管理,及时将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等相关服务情况录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系统,向流动人口户籍地做好信息通报与核查。

  对居住半年以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地区计生事业费,并统一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生育二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登记时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居住证、婚育情况声明。在医疗机构进行首次围产期检查和生育时,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登记服务单或者再生育证,对无证流动人口的怀孕、生育等情况,医疗机构将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建、交通、农林等行政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经商、务工、运输等手续时,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无证明者,应当将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所在地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江苏计划生育假天数

  生孩子不止能休128天,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按照《条例》关于婚假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也就是说正常婚假为13天。

  《条例》关于产假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也就是说,江苏女方正常产假可休128天,男方正常护理假15天。

  不过,《条例》又特别增加了对于婚假和产假规定的两句补充条款: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与其他优惠待遇。”

  也就是说,无论是婚假还是产假或护理假,休假期间如果与国家法定休假日发生重合,可以继续休假,把失去的国家法定休假日补回来。

  那么如何定义“国家法定休假日”呢?周六周日双休日可不可以补休呢?据专业人士透露《条例》里关于假期的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国庆节、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节日可以补休,而正常的双休日不可以补休。记者估算了一下,如果女方把婚假产假一起休,可以休128天+13天共计141天,如果女方从今年9月中旬开始休假,其间正好横跨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春节(3天),那么加上这8天国家法定休假日补休,女方最多可休149天假。

  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再婚夫妻生育条件更宽松

  《条例》将原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修改决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记者了解到,在审议时,教科文卫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不正确,再生育可能是一个子女,也可能不止一个(有双胞胎的情况)。因此,做出这一修改。

  《条例》对再婚夫妻生育规定较草案也有所变动,《条例》规定:“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之所以做出上述改动,是因为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再生育情形规定中的第一、第二项内容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可生育三孩的情况,修改决定中规定四种:(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此外,新增了一种情况,“(四)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此外,《条例》还规定,“对于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条例》对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的夫妻,“夫妻双方所生育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时,不计入生育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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