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加分政策
高考加分政策是高考中的特长生加分政策,主要为了弥补高校招生制度的某些缺陷而制定的。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河北加分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国家高考加分项目
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根据教育部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招生录取机制,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目前,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只保留5项,分值不超过20分。
据了解,2014年,全国性加分项目共11项,其中鼓励类6项、扶持类5项。2015年,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全部取消。地方性加分项目从2014年的95个减少到2018年的35个,减幅63%。
保留5项全国性扶持类加分项目
这5项包括:
1. 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 烈士子女;
4.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5.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具体加分分值,详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5条、第46条。
取消全国性鼓励类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1. 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
2. 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3. 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
4. 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
5. 取消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详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44条。
地方性加分仅适用于本省所属高校,分值不超过20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河北省高考加分新政
根据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明确了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新办法从2016年高考报名起开始执行。
9个县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报名高考,才有加分资格
根据通知,具有国家规定的高考加分项目资格的考生,如烈士子女,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等考生,需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才能获得加分资格。
此外,具有我省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才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考生高考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
农村独生子女加分仅限报考我省所属院校
根据通知,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属于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新办法明确了农村独生子女加分考生须同时具备的三项条件: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通知还明确了公示工作要求,并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及追责作出规定。省考试院提醒考生:拟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未向主管部门申报或未通过资格认定和信息公示的考生,录取时一律不予优惠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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