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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北省产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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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河北省产假最新规定已经出台了,我们要赶紧了解清楚才行,为后来的做打算。下面学习啦小编就给大家介绍河北省产假最新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7年河北省产假最新规定

  河北省出台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享产假158天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条例修正案(草案)》显示,河北将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在删除“晚婚、晚育”规定的同时,对婚假、产假做出修改:

  依法结婚登记的夫妻,奖励婚假15天;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产假45天;给予配偶陪产假15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依法结婚登记,婚假可休18天

  《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婚奖励”,修改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奖励婚假15天”。换句话说就是 国家规定3天+河北奖励15天=18天。

  奖励婚假期间,享受正常婚假待遇。

  产假奖励45天,配偶有15天护理假

  《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晚育奖励”,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奖励产假45天”。即,国家规定98天+河北奖励45天=143天。

  同时,给予配偶护理假15天。

  奖励产假期间,享受正常产假待遇。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免费登记

  《条例修正案(草案)》显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三种情况可申请生三孩儿

  《条例修正案(草案)》显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有《独生子女证》,仍可拿奖励

  《条例修正案(草案)》显示,对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不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保胎休息的,准予休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无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暂时调离可能导致流产的劳动岗位。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除给予42天规定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期女职工不用上夜班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不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不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等。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由县级以上政府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产假天数的计算标准

  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区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女职工难产、多胞胎生育各增加产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生育同时符合上述二项或三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累计计算。

  法律规定的产假时间

  国家相关劳动法对于生育假期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即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为90天。一般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的90天标准。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妇女产假的问题有更为详细的解释: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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