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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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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河北近日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今年以来,至少已有河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青海每人每月增加350元,涨幅最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供你参考。

  2016-2017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下

  今年7省份宣布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河北省日前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最高标准从930元提高到1090元,最低标准从650元提高到940元。

  其中,最低标准比调整前的最高标准还高出了10元。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至少已有河北、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青海等7个省份宣布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具体来看,自2016年10月1日起,山西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930元,最高标准提高到1130元;自2016年9月1日起,北京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涨至1212元,最高标准涨至1321元。

  自2016年7月1日起,山东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850元提高至900元,最高标准从950元提高至1000元;青海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从720元增至1070元,最高标准从740元增至1090元;天津月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1010元,最高标准提高到1050元。

  自2016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1520元,延长支付标准最低为941元。

  其中,青海每人每月增加350元,较现行标准提高了48%,涨幅最大。

  本次是青海自1986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的第11次调整,调标增资额为历年最高。

  专家:与整体社保待遇提高有关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条例》规定,其条件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人社部发布的数据,2015年,全国失业保险金月人均发放水平由2014年的852元提高到960元。

  2015年末,全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为22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0万人。

  为何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失业保险金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其上调与整体社保待遇的提高有关。

  苏海南指出,近几年,多地上调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加之工资、物价有所上涨,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陆续提升,如果不适当上调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就会下降。

  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袁敏英此前对《青海日报》表示,大幅度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青海省继实施阶段性降低部分社会保险费率之后的又一项惠民政策。

  失业保险费率阶段性下调未来会影响标准提高?

  根据《条例》,失业保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取。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之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人社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368亿元,比上年下降0.9%,支出736亿元,比上年增长19.8%。

  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5083亿元。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

  目前,各地正逐步下调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就业稳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

  随后,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并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今年以来,青海、云南、黑龙江、吉林、湖南等多地宣布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对此,苏海南表示,失业保险费率下调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业社保费率比重逐年上升,成为较大的负担;二是失业保险金的实际使用比例并不高,从基层失业保险金使用状况和后续解决失业保险的资金需求来看,适当降低一定的费率是能够承受的。

  2017年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2】

  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根据国家规定,失业保险金是有着规范的发放标准的。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准则,主要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最根本的生活水平。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

  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至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和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规定。

  主要考虑失业保险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社会保险待遇,它有两大基本功能,即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从这一原则出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应不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超过这个标准,容易形成养懒汉的制度,不利于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实现再就业;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不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也不利于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正是基于上述各方面考虑,条例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作了上述规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应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使失业保险金随着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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