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在河南的农村,现在有什么农村养老保险的最新政策吗?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这个问题由学习啦小编来为您解答!
河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60周岁以上老人可领养老金
此次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为了体现国家要求的新农保制度的普惠性,使得经济相对比较困难的老人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保障,对于国家新农保试点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设置补缴“门槛”,参保后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此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计发系数相同)。139是国家根据目前我国老人平均寿命计算出的系数,按照这个标准支付,基本可实现终身支付所需资金的平衡。
政府每年每人补贴30元
12月11日,河南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按照规定,新农保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按年缴费,目前暂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由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参保人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当地制定。
为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河南省确定,省、市两级财政对农村居民缴费给予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贴。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都计入个人账户,作为将来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数。新农保待遇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以中央财政补贴为主,中央财政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我省要求试点县(市、区)在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实施意见》要求,试点县(市、区)为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地区对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可给予适当补贴。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老农保并入新农保
河南省《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有部分省辖市试点了农村养老保险,那么,老农保如何与新农保进行衔接呢?
对于开展老农保工作的地区,要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等历史遗留问题。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1000多万农民将受益
此次,河南省确定通许县、偃师市、荥阳市等21个县(市、区)列入首批新农保试点。据初步测算,这21个县(市、区)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后,将有1000多万名群众受益。试点县(市、区)农村60周岁以上老人有望在明年春节前领到第一笔养老金。
据统计,中央财政每年对我省试点县(市、区)60周岁以上农民补贴约8.7亿元,省、市、县三级财政对农民补贴约3亿元;试点县(市、区)6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年增加六七百元的收入。
河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要缴多少
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缴纳金额=个人缴纳+地方政府补贴
个人缴纳:根据国务院下发的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河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河南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因为每个地方的平均收入不同,所以每个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所缴纳的金额梯度是不一样的。
政府补贴:地方政府对农民参保缴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记入个人账户。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当的激励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中青年农民选择较高标准缴费、长期缴费,以提高自己将来的养老金水平。
提示:河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要缴多少钱?河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是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两部分组成,个人缴费标准由当地政府酌情制定,政府补贴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
河南农村退休后养老金咋计发?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对于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并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
该《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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