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社保补缴政策详情
对于社保中的养老保险来说,如果交够了15年,退休之后就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如果未缴满就不能享受这一优厚政策,现在北京市规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自愿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那么北京社保的补缴政策有什么,接下来就和学习啦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17北京社保补缴政策
社保补缴主要分为五大类型
1、企业原因未,可以要求企业补缴;
2、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当然,如存档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补缴;被判刑、劳改、收监期间,不可补缴;你进入北京前,如是外地户籍,进入北京前不能补缴;如果是北京市户口从农业转到非农业,农转非之前不能补缴;
3、员工调动,社保关系转移不畅,造成社保中断,可以补缴;
4、员工试用期开始缴纳社保,社保应该是从试用期开始缴纳,试用期补缴要求企业补缴;
5、外地员工辞职空档期,无工作单位,如需补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进行补缴;
补缴范围:
这次享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的,包括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关于未参保单位和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整体未参保单位参保补缴,应全员参保补缴。单位全员补缴后,由原单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退休人员,从全部补缴资金到账后的下月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济南政府下发通知,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称,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在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通知称,根据我省相关规定,凡在2010年底前具有济南市城镇户籍,且1996年1月1日前曾与济南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符合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实施范围中第二、三项规定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17 北京社保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单位缴费信息数据库。
登记(四险部分)
1. 办理所需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分公司持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总公司盖章的委托授权书一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5)《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6)《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7)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8)U盘一个(1M空余空间以上)。
2. 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 办理流程:单位携带所填报表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登记(医疗部分)
1. 办理所需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4)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加盖公章)并将信息进行报盘。如果增员人员为新参统则需打印《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白底彩照两张,外埠人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一份。
(5)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打印医疗与四险《增员表》(加盖公章) 并将信息进行报盘。
(6)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不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缓缴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单位携带所填报表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注: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通过“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bjld.gov.cn/)进行下载。
二、办理单位转入
单位转入需要将四险和医疗一起转入,以下分开说各需要携带的流程。
转入(四险部分)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分公司持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总公司盖章的委托授权书一份。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5)《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6)《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原件和复印件(A4纸加盖公章)。
2、办理时间:
如果单位有退休人员则为每月1日至19日;
如果单位无退休人员则为每个正常工作日。
3、办理流程:单位携带所填报表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转入(医保部分)
1、所需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通过企业版软件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并盖单位公章。
(4)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补充医疗保险执行办法》(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不参加补充医疗的单位需打印《缓缴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
(5)转出区社保中心开具的基本医疗关系跨区转移证明(基本医疗关系转移介绍信)。
2、办理时间:每月20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单位携带所填报表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三、办理参保单位转出
转出(四险部分)
1、办理所需材料:
(1) 单位提供转出申请。
(2) 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4)《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如果单位有退休人员则为每月5日至19日;如果单位无退休人员则为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申请转出的,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撤户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社保中心查询无欠费后,社保中心予以办理办理转出手续。
转出(医疗部分)
1、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提供转出申请。
(2)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但由于系统操作要求,我中心只能与20日-25日才能从系统中进行转出操作。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撤户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社保中心查询无欠费后,社保中心予以办理转出手续。
四、办理参保单位信息变更
1、办理所需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提供参保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
(3)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的复印件。
(4)《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
(5)变更后的《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非企业单位须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行政批复原件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7)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北京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授权书》复印件。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名称变更的,单位携带所填报表于办理时间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
五、办理参保单位注销(撤户)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况时需办理单位注销手续。当单位注销后将无法恢复为正常缴费,并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故单位在办理注销前必须确保支付金额已全额到帐。
注销(四险部分)
撤户的单位需先将本单位参保人员全部减员再携带以下材料进行办理。
1、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提供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4)《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撤户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于办理时间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社保中心查询无欠费后,社保中心予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注销(医疗部分)
撤户的单位需先将本单位参保人员全部减员再携带以下材料进行办理。
1、办理所需材料:
(1)单位提供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注销月的上月银行托收单。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撤户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5)《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3、办理流程: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报《撤户申请表》及相关文件和材料于办理时间来社保中心拿A号新参保登记办理,社保中心查询无欠费后,社保中心予以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收回《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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