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在用工起三十天内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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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13年11月施行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若协议期满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若协议期满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