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企业主一封信
书信是一种既可议论,又可叙事;既可写景,又可抒情的文体。那么,致企业主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致企业主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企业主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企业业主们:
您们好!
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宜都市不动产登记局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秉承依法、规范、便民、高效的服务宗旨,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与地实现了一体登记,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与传统的房产证、土地证相比,采取了不动产单元号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号”作为唯一标识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权益。获得不动产单元号的方式,需经过外业调查、测量,内业数据套合、整理、检查、拓扑关系处理、入库等一系列“房地关联”前期工作,这也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关键和基础。
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保障您的不动产登记方便快捷,缩短抵押办证时间,宜都市不动产登记局建议如下:
一、当您持有证书(土地证、房产证)上没有28位不动产单元号的注记,则需提前与不动产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申请权籍调查等前期工作,为您办理登记节省时间。
二、及时向宜都市不动产登记局权籍调查科提交权籍调查成果,做好数据入库及编制不动产单元号工作。权籍调查成果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土地证、房产证),如没有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资料;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房屋调查表及房产分层平面图、实地查看记录表等。
广大企业业主,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才起步不久,我们的工作也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还希望您积极配合,主动提前做好权籍调查前期工作。我们承诺只要您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籍数据齐全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我们将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此致!
宜都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6年11月14日
致企业主一封信范文二
全市非公企业主:
近年来,铜仁经济和社会事业在追赶超越、争比进位中奋力前行,迈出了可喜步伐,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市生产总值的59%,在此,向你们的艰辛努力和重要贡献致以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上发表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重要讲话,将给非公经济的发展带来一个新的机遇。如何迎接新机遇,主动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抵住经济下行压力,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找到突破口,实践证明:党建工作抓细了就出凝聚力,党建工作抓实了就出生产力,党建工作抓强了就出战斗力。实践反复证明:党员员工是一支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冲得出来的重要力量;党组织是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稳步前行的有力保障,只要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好了,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发展就能活力倍显、百年长兴。
今年,中央在全体党员中部署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的学习教育,省委和市委对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作出全面安排部署。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领域。在非公企业中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旨在进一步加强各领域党建工作,着力提升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水平;旨在提升党员党性修养,动员更多的党员亮出身份、亮出承诺、亮出形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旨在发挥党组织在广大职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尊敬的非公企业主,我们衷心希望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能够得到你的积极支持和大力配合,请按照党组织的统一安排,积极响应,踊跃参加“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如果你的企业有3名正式党员,希望支持按规定组建党组织,鼓励党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没有党员的,可以先建立群团组织,使党的政策得到落实,党的声音得到传播,党的关怀得到传递。在日常的工作中,请协助了解掌握企业员工中的党员情况,配合开展党员组织关系排查工作;鼓励企业中的“口袋党员”亮出身份,发挥作用;对回乡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申请《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开具《党员证明信》的员工给予便利,支持他们参加党组织活动;优先聘用党员职工,重用优秀党员职工;按照税前列支的有关规定,保证党建工作经费;根据实际,为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场所,并保障党组织和党员必要的活动时间。同时,希望广大非公企业主按照的要求,发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和听党话、跟党走的优良传统,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型,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
祝全市非公企业主:身体健康、事业兴旺、宏图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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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企业主一封信范文三
企业主朋友们: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向你们对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崇高的敬意!
自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这些成绩离不开广大劳动者的共同努力,也离不开企业的守法经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企业法人的必然责任。近年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12月31日经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此次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怀,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国职业卫生工作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标志。
朋友们,改善用工环境、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能够有效地保持劳动力资源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⑴职业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⑵职业卫生管理义务,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⑶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义务,落实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⑷报告义务,及时、如实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⑸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⑹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并通过劳动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中文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⑺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⑻健康监护义务,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⑼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⑽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⑾举证义务,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朋友们,善待职工就是善待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定会助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壮大!希望你们能切实履行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主动推动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终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大提升。如果你们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工作上有什么问题、困难,欢迎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咨询或反映,我们一定会竭诚为你们服务!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健康发展,建设幸福广东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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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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