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企业一封信
书信是从应用性的目的出发,显示出偏重记事的特点。那么,致企业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致企业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企业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国务院8月23日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配套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五部规章将同时实施(法规内容见济南红盾信息网“法律法规”栏目的“近期颁布的法律法规”)。建立企业信息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有利于构建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保障公平竞争,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为帮助广大企业按时、顺利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公示义务的对象
根据《条例》规定,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济南市工商局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公示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工商部门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报内容。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时间
(一)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 2014年度报告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同时公示。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方式及步骤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称公示系统)”,进行年报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
(一)身份注册认证。首次进行申报的企业,需进行身份认证注册。登陆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点击“注册”,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身份验证通过后,设置登录密码。
(二)登录填报。在“企业用户登录窗口”,输入“企业注册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三)填录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表。登录后,企业年报,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即时信息公示,点击“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系统进入相应信息填写界面,企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点击“预览打印”,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报送或即时信息公示。
(四)年度报告书下载。如果企业需要年度报告书,点击“年度报告书下载”即可。
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录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与原登记号码不一致时,系统会自动提示。企业需要到工商登记窗口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出具载明法定代表人原登记身份证号码及升级后的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2)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3)法定代表人升级后的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按照公示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公示信息即完成,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五、企业不履行信息公示的法律后果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抽查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的名单和结果将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根据《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被列入3年内在补报年报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的信用、信誉将产生深远影响。各企业要认真阅读《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熟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义务和权利,确保本企业执行新规到位、无误。如有疑问,可直接到建设路85号市工商局三楼大厅咨询或参考“公示系统”主页上的“使用帮助”。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给予的理解和支持,也热切希望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9月
致企业一封信范文二
各企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企业积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和报送年度报告,及时、真实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成为新常态。企业公示信息提升了企业形象,有力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但企业公示信息也存在不少问题,有部分企业存在观望现象,还有部分已报送年报的企业敷衍了事,出现错报、漏报等情况。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公示叠加,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繁重。为帮助广大企业按时、顺利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公示义务的对象
根据《条例》规定,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烟台市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公示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工商部门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报内容。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时间
(一)企业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2014年度年度报告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尚未报送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须在此期间一并完成。
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抓紧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企业即时信息,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企业发现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同时公示。
四、企业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方式及步骤
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烟台红盾信息网,点击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年报报送和即时信息公示。点击“公示系统”主页右上角的“使用帮助”或“视频教程”查看如何填报。
(一)身份注册认证。首次进行申报的企业,需进行身份注册认证。登陆系统后,点击页面的“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点击“注册”,在注册页面,输入“企业的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及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进行企业身份注册认证。身份验证通过后,设置登录密码。
(二)登录填报。在“企业用户登录窗口”,输入“企业注册号、密码、验证码”,进行登录。
(三)填录年度报告、即时信息公示表。登录后,企业年报,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录”;即时信息公示,点击“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系统进入相应信息填写界面,企业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点击“预览打印”,查看核对所填信息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即可完成年报报送或即时信息公示。
(四)年度报告书下载。企业年度报告书如需存档,点击“年度报告书下载”即可。
企业登录公示系统,录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与原登记号码不一致时,系统会自动提示。企业需要到工商登记窗口提交如下材料:(1)企业出具载明法定代表人原登记身份证号码及升级后的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加盖企业公章);(2)指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手续;(3)法定代表人升级后的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按照公示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提交后,公示信息即完成,无需再向登记机关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营业执照无需加盖年报戳记。
五、企业不履行信息公示的法律后果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根据《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企业即时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被列入3年内在补报年报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企业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的信用、信誉将产生深远影响。各企业要认真阅读《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熟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义务和权利,确保本企业执行法规到位、无误。
取得相关业务或技术支持,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下方的“业务(技术)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也可到当地工商机关登记窗口、工商所年报咨询窗口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给予的理解和支持,也热切希望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2月6日
致企业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企业负责人:
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 “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较过去的环保法律法规在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方面,规定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对排污企业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环保部把今年定为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年”,在全国范围开展全面的环保大检查。
我区环保大检查工作已经启动,《通州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5]9号)已于3月18日以区政府办名义印发。区政府将按照环保部“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和市政府“严、实、细”的总体要求,全面摸清辖区内排污单位底数,深入排查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和环境风险隐患。按照“四个不放过”——“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对违法排污单位全部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监管,充分利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手段,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2.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符合行政拘留法定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在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排污口依法坚决取缔。
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违法案件和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希望贵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落实各项要求,不断完善环保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守法排污,让您的企业为本地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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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