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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企业的一封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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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企业都要有自己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成为实施有效人力资源管理的保证。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给企业的一封信,欢迎大家阅读。

  给企业的一封信篇一

  各大企业:

  初步学习了中南企业宪章和有关手册的部分内容,谈谈自己的一点想法:

  一、 在制度、操作手册的编排上,为便于各产业集团各部门或各条线或下属子公司对应部门或条线查找、应用有关制度、实施办法和节约编辑成本,能否按照一个部门一条线编排,比如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操作手册编排在一起,起到实用、简单、快捷,避免重复和浪费。

  二、 建议工业集团独立设置一法律事务部,以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三、 关于公司的流程、标准和准则的细化,现还不很清楚。

  四、 对于新进人员都要进行一定的培训,不只是大学生。

  五、 在食堂就餐的职工认为应该改善一下就餐环境和质量:1、存在

  地面光滑易滑到;2、餐具不很卫生,应经过严格消毒,防止传染和感染;3、菜谱品种建议多样化,适当照顾外省来职工;4、发现有些菜无盐无味,如卖的青菜,好像猪菜。

  六、 为外塑形象内炼精神,建议统一着装。

  七、 对于目前存在的部门墙,多加强制度上的建设,以制度来规范和约束。

  八、 为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多建立活动场地和和设施,如羽毛球场。

  九、 职工宿舍尽快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宽带网线。

  十、 后勤部门建议提供出差人员、假期和节期的订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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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企业的一封信篇二

  XX乡各企业:

  项目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对于全县、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投产达效,安全第一,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是企业生产安全的基础和条件,也是法人代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应有之义。

  2013年6月3日发生的吉林省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近2亿元。董事长、总经理等35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据调查,该企业企业从未组织开展过安全宣传教育,也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没有建立健全、更没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且违规安装布设电气设备及线路,未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未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排查整改消除;2014年1月14日浙江温岭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法人代表、股东、管理人员等三人已被警方刑拘。据调查,该企业无任何逃生通道,从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消防知识培训,未进行过任何应急演练;2014年3月3日邢台市开发区东汪镇赵麻村赵立飞供气站使用天然气的锅炉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3月5日邢台南宫市工业区宏瑞蓝天彩钢有限公司液化气钢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2014年3月8日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的开滦集团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除一人不治身亡外,另12人失踪;据统计,仅2014年1月河北省共发生各类事故803起,死亡139人,受伤216人,造成经济损失1697.7万元,以上血的教训必须引起全乡各企业的高度警醒。

  县委、县政府、乡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工作力度和措施不断加大、加强,各企业安全防范措施也逐步得到落实。但我们要清醒的看到,当前我乡安全生产基础还很薄弱,一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法制意识、事故防范意识还不强,对企业顺利生产造成了严重的隐患。为此,各企业法人代表要严格落实习“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及周本顺书记“河北绝不要带血的GDP”指示精神,切实落实企业法人代表主体责任,摸清自身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夯实安全基础,共同构筑坚实的安全防线,为推进全乡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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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企业的一封信篇三

  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去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通过山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即时信息和报送年度报告,及时、真实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成为新常态。企业公示信息提升了企业形象,有力促进了企业健康发展。但企业公示信息也存在不少问题,有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观望现象,全市的年报率远低于全省水平,还有部分已报送年报的业户敷衍了事,出现错报、漏报等情况。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2013年度、2014年度年报公示叠加,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繁重。为帮助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时、顺利完成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履行公示义务的对象

  根据《条例》规定,履行企业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莱芜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包括市场监管局)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公示内容

  (一)年报公示内容:企业年度报告内容。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其中第1项至第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其中“资产状况信息”由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其中“资产状况信息”由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企业和工商部门均无权增加或减少企业年报内容。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内容。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公示时间

  (一)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所属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或验照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业户发现填报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记录都将同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2013年度报告。只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24:00前报送2014年度年度报告。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的企业即时信息,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尚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请务必抓紧公示。

  四、不履行信息公示的法律后果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工商部门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根据业户注册号等随机抽查业户公示信息,抽查的名单和结果将通过公示系统公示。根据《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被列入3年内在补报年报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期限申报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实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业户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业户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其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信息公示制度对业户的信用、信誉将产生深远影响。广大业户要认真阅读《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熟知相关规定,明确义务和权利,确保执行新规到位、无误。如有疑问,可直接向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工商所咨询或参考山东省工商局门户网站页面上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帮助”。

  具体信息公示操作方法,请阅读莱芜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公告通知”栏发布的《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山东)用户操作说明》。

  另外,凡是2014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且未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请进入莱芜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公告通知”栏,阅读《关于换发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按要求下载“换照申请表”,然后到登记机关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给予的理解和支持,也热切希望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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