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思修道德论文25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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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思修论文2500字左右篇一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比较》
摘要: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家,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必然充盈着各种各样的法律思想,时至今日又有了怎样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否适应时代要求,应该继续向前推进,本文将通过回溯过往,探讨当今,展望未来,让大家对我国法律思想,法治理念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传统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程
据史料记载中国的法律主要起源于“战争”,即早期氏族部落间的战争。古人认为要取得战争胜利必须有统一的纪律,每个成员必须遵守首领的军令,于是军纪军规就此成为中国法最早的一个形式。而中国的法律思想从其产生到新中国成立,其发展大致上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奴隶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夏、商、西周)。这是中国奴隶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时期。当时的意识形态领域中,奴隶主贵族作为统治者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的这种神权法思想以及“尊尊”,“亲亲”为主要原则的宗法思想统治人民。[1]因而当时居于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必然受这两种思想的支配。并且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成“神”的意志的体现,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来以此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其主要的法律维护对象是奴隶主对奴隶及其创造的劳动产品的绝对占有,这是极其不公平的一种法律思想,与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相背离的。
第二阶段: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春秋战国)。此时期的思想可谓百家争鸣,在此我们重点论述具有代表性的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儒家主张“礼治”、“德治”、“人治”。如家认为国家要想长治久安,社会要想稳定有良好的秩序,只需要人人都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社会规范即可,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性。同时又主张德治。儒家坚信人之善恶是教化所致,更坚信在位者单个或几个人潜移默化的力量便是所谓的“教化”,因而又从德治主义演变为人治主义。法家反对儒家的思想,主张法治。法家认为法律的原作用是禁奸,不是劝善。从法家的眼光来看,他们不问人心的善恶与否 ,也不要求人心一定向善,只要令人不敢为恶,法律的目的便达到。此法治与现代法治不同,现代的法治是指依照法律处理国家政务的治国方式,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政策。
第三阶段:封建社会时期的法律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儒家化的过程其特点有以下四点:第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专制的国家里,法律仅仅是君主的意志而已”;[3]第二,以经断狱,礼法融合;第三,“三纲”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第四,大德而小刑,德主刑辅。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刻影响,并逐渐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但是是典型的“人治”,与我们现代法治理念中的“以人为本”是截然不同的。
第四阶段: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中国在外国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侵略下由封建社会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移植与引进,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统天下的局面打破,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开始产生。
从以上的脉络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发展的总体进程,从中总结出主要发展线索: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结合。在此我们要注意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认为法乃帝王立国之器、治民之具,即法不过是帝王治理国家、防止暴民作乱的器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法治”。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并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9月20日通过),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一次重大创新。
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创造性地阐释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律思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2]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二次重大创新。
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三次重大创新。
以胡锦涛同志为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解决了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第四次重大创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它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三、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展望
党的报告中关于法治建设方面有不少论述,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等。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次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其中的第二个层次是制度沉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报告的重要贡献在于凝练出我国制度的共同价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应该是我国法治的共同价值。[4]
有人说,法律是一张纸,这张纸上写满了人民权利。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中核心正是“人本”。在奴隶制时期适用神本法律观,而封建制时期是君本法律观,资本主义时期是资本法律观,计划经济时期则是国本法律观,即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在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科学发展观既是国家的整体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即以人为本,因此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对于未来法治建设的新目标我想报告中已经很明确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4]徐显明.徐显明:报告法治建设亮点[N],光明日报,20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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