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大一思想道德论文4000字(2)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微观解读
党的报告创新性的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5〕的价值目标和追求。十二个价值范畴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具体运用,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而形成微观价值目标。
首先,“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四个范畴是对“社会”提出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社会”的价值取向的规定。
(一)“富强”是对“社会”的财富积累和增进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关于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理论在“社会”的财富价值的运用。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决定着社会的性质,贫穷落后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根本任务就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的直接体现和标志就是社会财富的不断增进和积累。
(二)“民主”是对每个人都能成为“社会”的主人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价值理论在社会建设领域的运用。“民主”是保护人的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是每个人都能参与社会事务、决定社会事务、用社会事务的各种成果实现自我发展的价值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标就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让每个人成为“社会”的主人,让“社会”的发展成果成为服务每个人的自我发展的成果,真正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文明”是对“社会”进步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关于物的价值与人的价值理论在社会发展能力、进步程度层面上的运用。“文明”分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个方面,物质文明是马克思关于“物的价值”理论的现实运用,表现为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的进步,物质文明越高,意味着人依赖自然的程度越小,控制自然的能力越强,享受到的效用价值越丰富。精神文明是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理论的现实运用,表现为人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进步,精神文明越高,意味着人越脱离野蛮状态,人的精神境界、法制建设、道德修养越完善,人越以属“人”的方式生活,从而远离战争、消除犯罪、规避淫乱,实现自由。
(四)“和谐”是对“社会”的运转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指向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和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和谐”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价值理论的最高体现,也是“富强”、“民主”和“文明”的价值目标的总结和概括。“和谐”的“社会”体现为社会生产高度发达,社会的思想道德素质明显提高,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环境优良,会各阶层、每个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其次,“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四个范畴是对“国家”提出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价值理论对“国家”的价值取向的规定。
(一)“自由”是对“国家”保障公民个体权利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要求“国家”这一公共机构能够确保公民免于遭受专制政权以及他人的奴役、监禁或控制。“自由”价值范畴是马克思自由理论的现实运用,是马克思关于“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价值观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性质和职能所提出的价值规范。社会主义的“国家”就是要通过推翻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制度,将人从受奴役、受剥削的不自由生存状态中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支配自己的闲暇时间、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自主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的自由权利;
(二)平等”是对“国家”保障公民与公民之间权利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它同样是马克思关于“人的价值”的理论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设计与建构中的现实运用,要求“国家”能够保障公民与公民之间在人权、法律、财产等方面具有相等同的享有机会。
(三)“公正”是对“国家”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的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目标在“国家”的“行政”层面的具体落实。“国家”的“行政”行为如果能做到“公正”,那么,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就能够实现,否则就是空谈虚设的概念。“公正”的价值目标要求“国家”的行政机构——政府能够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奉公守法,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获取和运用合法无私、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正无私。政府的腐败是对“公正”的价值目标的最根本、最直接、最彻底的摧毁和否定,一个充斥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玩“潜规则”的“政府”根本就不可能维护社会公正、保护公民自由、平等的权利;
(四)“法治”是对“国家”依据法律来治理社会的状况所设定的价值目标,是“自由”、“平等”和“公正”的价值目标在“国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上的具体体现。人要想摆脱被奴役的地位、实现人人平等、获得公正的对待,就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和根据,在以法治国、法律至上的“国家”中才能得到实现。这要求“国家”既应具有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也要树立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思想,更要摒弃依靠个人的贤明治理国家的人治制度。
再次,“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四个范畴是对“个人”所提出的价值目标,是马克思价值理论对“个人”的价值取向的规定。
(一)“爱国”是对“个人”维护“国家”的责任所设定的价值目标。“国家”具有保障“个人”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责任。与之相应,“个人”也必须要热爱他的“国家”,维护他的“国家”利益,为了“国家”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只有“国家”的存在、安宁和稳定,“个人”的权利才能有所确证和保障;
(二)“敬业”是对“个人”从事工作应负的责任所设定的价值目标。热爱劳动、守业敬业,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是实现人的自由的基本途径。“敬业”就是要求人们在集体单位的工作中,为了集体的利益,建立职业理想、坚定职业信念、培育职业情感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三)“诚信”是对“个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遵守所做出的诺言、所约定的契约提出的价值目标。信守诺言、践履契约是对人的“自由”权利、“平等”权利的尊重,是一个人获得他人认可的必备品格;
(四)“友善”是对“个人”相互之间建立亲近和睦的交往关系所设定的价值目标。马克思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人之间能否做到友善的相处和交往,并不由“个人”决定,而是“个人”所处在的“社会”和“国家”的性质决定。在存在着阶级差别的社会关系中,“个人”相互之间的交往由等级制秩序的贵贱地位所界定,不可能产生“友善”的关系。社会主义消除了阶级差别和等级秩序,所以,“个人”才能对他人建立亲近和睦的关系,不同“个人”才能从“友善”的交往中体验到自由感。“友善”的交往关系是社会和谐、个人幸福的标志和表现。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为理论根据,以指导思想、理想信念、精神力量和道德取向四方面基本原则为宏观支柱,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十二个价值范畴为微观单元的伦理道德系统。
〔参 考 文 献〕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16.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07,107,108.
〔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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