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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业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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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篇3

  浅谈我国刑法教学改革

  摘要:在上个世纪末,我国新的刑法开始颁布,其中很多内容都发生了变化,所以对于我国刑法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对其中的教学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解决。本文通过简要介绍目前新形势下我国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刑法教学改革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了促进我国刑法教学改革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新形势;刑法教学;教学改革

  一、新形势下我国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教学方式传统单一。

  我国的刑法内容非常的丰富,因此应该采取合理的教学方式,才能更好地提高我国刑法教学的教学效果。然而,传统的刑法教学方式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很多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依然采用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无法很好地提高学生对课程内容的学习兴趣,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因此不利于课堂教学效果的提高;第二,教师在课程中比较专注于自身的讲解,而忽视了学生的反映,同时在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交流也不多,无法了解学生对课程内容的掌握情况,从而无法更好地开展刑法教学。

  (二)教师教学理念陈旧。

  随着我国刑法的不断完善,与其他法律的结合更加紧密,然而很多刑法的教师教学理念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很多刑法教师为了更好地教授刑法的内容,对于其他法律的内容不进行讲解,让学生只学习刑法的相关内容;在这一理念的支持下,很多学生虽然对于刑法的内容掌握的比较好,但是却割断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从而不利于学生系统地掌握我国的法律体系;第二,教师不仅仅需要教授学生刑法的相关知识,而且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素质,教师肩负着为社会培养刑法人才的重任,刑法人才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需要做到依法、公平、公正,所以学生的基本素质非常重要,然而现阶段很多教师却忽视了对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

  (三)考核方式不够合理。

  教师为了更好的了解学生对刑法知识的掌握程度,需要对学生进行一定的考核,然而通过本文的调查和研究得知,目前还存在考核方式不合理的现象。第一,很多开设刑法教学的学校,都会对刑法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一定的考核,这些考核与教师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然而,很多学校的教师可以通过其他兼职获取更多的利益,因此对于教学成果不够重视,使得目前的刑法教学处于被动的局面;第二,很多教师通过笔试成绩来衡量学生的学习程度,然而刑法的内容是非常多的,而笔试的考核内容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很多学生为了在笔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仅仅学习刑法考试中的相关内容,而与考试无关的内容则不进行认真学习,这样不利于刑法教学有效性的提高。

  (四)理论与实践结合较少。

  对于我国的刑法来讲,是需要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然而,通过对目前我国刑法教学的现状调查后得知,没有更好地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进行教学的过程中,过于注重对刑法内容的讲解,这是因为刑法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但是刑法的课时却非常少,如果想要在规定的课时内完成刑法教学,就需要在每节刑法课程中安排较多的理论知识,因此在讲解的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第二,很多学校针对刑法课程的教学没有安排实践教学的环节,同时也没有让学生利用假期到相关单位进行实习,因此学生无法更好地将学习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相结合。

  二、新形势下促进我国刑法教学改革的相关策略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论述可知,目前我国的刑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刑法教学的教学效果,无法更好地满足新形势下社会对于刑法人才的需求。因此,必须要对我国的刑法教学进行改革,为此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采用合理的教学方式。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刑法教学的改革,可以尝试采用一些新的教学模式,进一步提高学生在课堂中的积极性;充分认识到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与传统的刑法教学不同,学生应该成为刑法教学的课堂主体,学生应该通过自身主动地获取知识,才能够更好地提高刑法教学的课堂效果,从而能够更好地与教师配合,共同促进我国刑法教学的不断改革。

  (二)促进刑法教学内容的调整。

  目前,我国的刑法内容相对来讲比较多,为了让学生能够掌握更多的刑法知识,进一步对刑法教学进行改革,需要促进刑法教学内容的调整。第一,由于刑法的教学课时比较有限,因此教师应该对重点内容进行重点讲解,而对于一些简单的内容或者是非重点的内容,可以让学生作为课外学习内容,这样不仅能够更好地提出刑法教学的重点内容,而且可以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意识;第二,增加刑法的实践课程,刑法是一门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学科,为了更好地进行刑法教学,必须要增加刑法的实践课程,而且需要对课时进行合理地安排。

  (三)利用多媒体设备进行教学。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学校都采用多媒体的教学方式,能够让学生通过声音、图片和文字全方位地学习课程的内容,为此,学校应该加大教学设备的投入,购买多媒体教学设备,并且安排相应的多媒体教室进行讲课,这样能够更好地提高学生对课堂内容的兴趣,从而进一步提高刑法教学的教学效果;同时进一步提高教师的素质,使得刑法教学的教师能够熟练掌握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从而能够保证正常的课堂秩序,进一步促进刑法教学改革的完成。

  (四)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

  对于刑法教学来讲,传统的考核方式具有一定的弊端,学生在笔试过程中取得好成绩,并不能完全说明学生对学习内容掌握的足够好。为了更好地对学生的刑法学习内容进行考核,需要改革传统的考核方式。第一,对学生的学习内容进行全方位的考核,不仅仅需要考核对刑法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还需要考核学生对刑法知识的应用能力,能够真正将刑法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的真正作用;第二,针对不同的学生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体现考核的公平性,所以教师可以让学生在一定的范围内选择相关的考核内容,发挥不同学生的特长。

  参考文献:

  [1]刘夏.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改革中的应用[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3(9).

  [2]李芳晓.刑法学教学改革探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2).

  [3]龙正凤.刑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科教文汇(中旬),2013(12).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篇4

  试谈我国刑法中财产刑规定的缺陷

  摘要:我国刑法的财产刑规定存在着缺陷,导致现实操作中有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利用这个制度,甚至通过一些知法犯法的手段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因此要废除罚没收入返还的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唤醒并发挥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的监督作用,实现依法治国。

  关键词: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法治能力;依法治国

  我国刑法的财产刑有单处或并处罚金,或者处以没收财产的处罚﹙以下使用简称罚没收入﹚。我国的幅员广阔,各级的法院每年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数量是相当大的,因此最后得到的罚没收入数额也就相当可观了。由此带来的怎么使用这些罚没收入就不仅仅是财政问题,也应该说是关系着司法的问题,因为要避免公安机关或者说司法机关为了罚没收入而不当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包括司法权﹚,令人遗憾的是,现实中还是出现了例如不当立案、以重罪罚轻罪等之类涉及这种情况的突出问题。如上所述,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不仅涉及司法问题,也涉及财政问题。

  在理论上,国家的发展表现为动态过程,国民收入的增长可以说是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治理能力。而国家的治理能力的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要想建设更好的市场经济和积极地促进其发展,必然要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的建设,这就涉及改革目前的司法体系和财政体系。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最核心的国家治理能力,即财政能力与法治能力正是最缺乏的,因此我国需要对财政体系和司法体系进行全面深化改革。

  一、罚没收入返还对司法的消极影响

  要在我国实现预算制度的应有作用,就不应该让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成为僵尸法条,应完善制度发挥其积极有效的功能。通过人大的程序加强预算决定的审查监督,使得立法机关的监督职能在涉及国家的财产上进一步得到规范。而这中间完善的、合法的司法程序不可或缺的。从决定可以看出决策层已经清醒地认识到,许多弊端的根本问题来源于不完善的财政制度,因而也部分导致了我国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无权威。

  我国的一些学者要求就其中的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作出改革,甚至是废除,根源在于它严重削弱了司法权威和损害了司法公正。在目前我国的财政制度的相关安排上,要求在罚款、罚金方面采取收归国库的制度,地方无法直接支配这些款项。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财政造成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持地方的积极性,就有了地方实际操作方法,即地方政府会给所在地的各级公安和司法机关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在完成相应的指标后,采取类似于奖励的方式将已经收归国库的款项通过各级的财政部门,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返还地方。

  这些利益于是成为了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积极谋取的对象,这些机关的性质就发生了严重的错乱。无论是直接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经济利益相关,还是间接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挂钩,这就导致在立案侦查、起诉甚至审判等各个阶段中,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保证客观公正的立场。

  二、罚没收入返还的消极影响的表现

  下面介绍几种典型情况,用于说明罚没收入返还制度的消极影响:

  (一)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将此罪认定为彼罪,这样就能够将彼罪中的罚没财产的刑罚放在此罪上。

  发生在山西的典型案件生动地表现出来了。个别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之后把矿石出卖,这种企业从根本上说只是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机关并没有依照刑法所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采用张冠李戴的手法,将彼罪中的罚没财产的刑罚放在这上面了,这比只判处罚金的非法采矿罪能带来经济利益大多了。

  (二)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滥用《刑法》第64条处以罚没财产。

  实践中有一种情况是:用主观恶性大来将行为人的犯罪未遂用既遂的标准最终定罪处罚,从而最后罚没行为人的财产。此外,如果行为人进行了行贿,有的检察机关不但追缴行贿的钱,还要让行贿人再上缴与行贿同等数额的罚款。还要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有的地方的公安机关抓获了在澳门赌博的大陆居民,在处理中不仅没收其身上所有的财物,还让这些涉赌的人员上缴与其在澳门赌博中输掉的同等金额的所谓罚款。

  (三)在实践中,有个别机关超越法理和学理的解释范围,对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关键要素进行扩大的解释。

  比如一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时候,将其处理范围人为地扩大,这样就可以把一些企业财产没收,变为所谓的国家所有。典型的情况表现在个别起诉书或者判决书写到某组织额成立是从很早就开始了,这样使其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结果认定的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处于不受法律处罚的年龄。根据实践情况来看,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需要结合其以前是否受过到刑罚处罚情况和其是否有违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际。

  然而,一些地方在认定是否构成该罪时,将首要分子并没有指挥、参与甚至完全不知情的犯罪事实也放在首要分子的身上,以达到罚没首要分子公司财产的目的。之所以扩大处罚的范围,源自于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是公司形式,公司一般拥有大量的财产,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这样全部没收其财产显得名正言顺,最后通过返还变成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财产了。此外,有的公安机关把有的民事经济纠纷作为经济犯罪处理。这么做其实是为了获取最后的罚没收入。但是有的地方机关却用各种理由不处理那些不能获得罚没收入的醒目的犯罪。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大街上刻章办证的小广告,即使违法分子已经留了联系方式也不会进行处理。

  (四)为了给本单位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在经济实力强的的个人或者民营企业犯罪时,司法机关对相当轻微的犯罪处以高额罚金。

  例如,只是内幕交易罪的从犯,在到案和审理过程中认罪悔过,最后在判决中对其宣告了缓刑,但是因为其的经济实力也要判处很高的罚金。上述几种不正当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刑法》第64条,而且这些行为其实已经构成犯罪。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正是这些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知法犯法的根源。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刑法,是在宪法这一基本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和人权,上述机关的各种违法的做法显然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毫无疑问,一个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而选择性适用刑法的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国民来讲能有什么客观公正,司法权威更无从谈起。可以这么说罚没收入的返还制度已经严重削弱了司法公正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造成一些民营企业倒闭,甚至有的企业宁愿远走他国,已经严重妨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三、消除消极影响的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罚没收入返还的制度的废除成为防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知法犯法的釜底抽薪的有效的做法。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论断就可以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有效的思路。一个制度的废除,则需要另一个更先进、更有效的制度来取代它,并在之后的运行中发挥更强大的作用。一方面税种和税率收归最高立法机关所有,另一方面唤醒沉睡中的宪法监督权,对预算制度实施最严格的监督体制。这样财政的收支必然公开透明,各级的财政机关的任何人员都不能随意使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同时在严控随意使用和支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和必要经费也要得到国家与地方财政的合理分配。在这个方面的问题上,我国可以借鉴、学习先进发达国家的做法。比如在日本,也分为两个大层次的经费制度,即国库经费和都道府县经费。在充分保障警察所必须的基础设备的前提下,将其余的经费按比例、有规划的使用在其他地方,包括突发性的、大规模的经费支出时刻。当然,我国刑法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罪也可以发挥出足够的威慑作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上也是人人平等的,没有人可以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只要触犯刑法,就得接受刑罚处置。

  参考文献:

  [1]托斯滕•佩尔松.政府治理改革什么?[J].新世纪周刊,2013,(50):90.

  [2]张明楷.刑事司法改革的断片思考[J].现代法学,2014(3):12.

  [3]左为民.中国基层法院财政制度实证研究[J].中国法学,2015(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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