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方面的刑法毕业论文
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国家利用强制性法律来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刑罚。之所以称之为人类历史上最严厉的刑罚,是因为它对生命的剥夺是不可恢复的。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死刑方面的刑法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死刑方面的刑法毕业论文篇1
浅谈关于死刑制度存废思考
死刑是国家为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而实施的一种刑罚,因其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所以又被称为极刑或生命刑。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
(二)死刑的发展。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现状。死刑政策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绝对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2,相对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3,实质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
二、各国关于死刑存废之争
(一)死刑废除论。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出版了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天赋人权与社会契约论等古典自然法的基础上,论证死刑的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提出废除死刑,主要提出了如下论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
(二)死刑保留论。“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 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
三、中国关于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论
(一)我国死刑废除论学者的观点
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经废除了死刑。
1、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一辙。今天的惩罚不在于单纯的肉体痛苦,而是重在灵魂上的教育和改变,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需要和表现。
2、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孕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
3、死刑错用,无法挽回。中国是一个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发展中国家,所以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还不够深入,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这就容易导致恶性案件频发,有很多人无罪或者罪不该死,却被判处死刑。处于这样的国情,除非有一天不再有冤案错案的发生,方可适当恢复死刑,否则死刑不可不废。
(二)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
4、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5、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四、中国废除死刑的道路选择
中国可不可以废除死刑?从长远来看,废除死刑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从目前来看,我国在物质和精神上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物质生产水平和国民生活水平总体较低,人的物质生产潜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而人的生命价值相对较低,群众对于他人生命的尊重程度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将严重犯罪者处以死刑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2、 在我国,人权意识尚未得到充分发展,自由的价值在人的总价值中的地位不高。若以无期徒刑作为最高刑种则不足以威慑那些试图严重犯罪者。
3、刑罚报应观念在国民心理结构中根深蒂固,杀人偿命的思想十分浓厚,冒然废除死刑则会刺激国民脆弱的心理平衡并将引发社会不稳。
当然,现阶段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和精神条件,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主动追求这些条件的实现和以后也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
死刑方面的刑法毕业论文篇2
试谈我国死刑的适用
一、死刑的概念和起源
(一)死刑的概念。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国家利用强制性法律来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刑罚。之所以称之为人类历史上最严厉的刑罚,是因为它对生命的剥夺是不可恢复的。在封建社会,死刑是统治者为了巩固其统治利益,维持社会秩序。死刑执行范围广泛,程度上也很残酷。近代以来,死刑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死刑的起源。死刑起源的主要内容包含两点: 一是死刑的产生时间,二是死刑的产生缘由。
首先,在法律史学者们讨论死刑产生的时候,有三种看法: (1)刑罚在尧舜时期产生,故死刑也产生在此时。(2)法律和刑夏朝产生。夏朝形成国家以后,为了体现阶级意志,维护阶级统治,必然会出现刑罚。(3)刑罚起源时间折衷说。根据这一理论,刑罚源于尧舜时代,在夏朝完成。
基于此,有关死刑的产生,有客观的人类学证据可以证明。据西方人类学的研究中,所有的原始部落中都有复仇这一现象。复仇是人类的本能。许多国家早期的法律都可以佐证,如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规定: “伤害他人眼睛、折断他人骨头、击落他人牙齿的自由民, 应分别处以伤害其眼、折断其骨、击落其齿的刑罚。”可见死刑来源于复仇现象。
二、国内外死刑与人权在理论与实践中的现状
(一)死刑与人权在我国理论与实践中的现状。我国刑法中依旧保留着死刑的刑罚,但在保障人权方面并不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界的学者也曾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想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不与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比如,我国曾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中废除了大约13项死刑制度,这一举动表明我国在健全法律制度方面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人权虽然已经被写入宪法,但是在实施方面还需要完善。需要将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与我国的具体时间相结合,逐步的摸出一条适合中国本土的方式。
(二)死刑与人权保障在其他国家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人权意识在人们的思想中逐步萌生,很多国家把死刑废除了。但在有些发达国家,依然保存这项制度。美国曾废除过一次,但又在1972年恢复,美国所使用的死刑制度并不是在其全国通用,各个州都不同。50个州中,其中有23个州废除了死刑。
日本的刑法中也一样保留着死刑,其刑法中规定的杀人罪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004年的修改又对有期徒刑的期限做了提高,且加重了有些罪行的刑罚,但是对于违反经济类的犯罪并没有规定死刑,惩罚相对而言较轻。
德国刑法中已经废除了死刑。即使是对谋杀罪,也仅是处于监禁的刑罚,且分为有期监禁和无期监禁,无期监禁是针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有期监禁期限上至十五年,下至一个月,由此可见德国的刑罚较其他国家都轻。
(三)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的冲突
1. 死刑刑罚是否违背人权保障。死刑是剥夺罪犯的生命,而剥夺生命就等于侵犯人权,因此死刑与人权会有冲突。但是如果废除死刑,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补偿,这对于被害人而言不公平,所以也就等同于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权。
我国现行刑罚主要是以道德教育为主,刑罚惩罚为辅的。只有少数人可以理性看待死刑,仍有大部分人认为杀人就应偿命。这种思想的存在必然会或多或少影响着很多国家废除死刑的进度。而在我国现阶段,仅有一少部分人统一废除死刑。不能不说不被这种思想影响。
2. 死刑存废与保障人权的冲突的解决。死刑制度与人权保障永远都不能共存,也无法达到协调,关于二者的矛盾,唯一办法就是废一存一。为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民众意识不可忽略,要从根本上使社会公民能欣然接受。同时,站在犯罪分子的立场考虑,他们的犯罪行为也许并非是自身意愿,并且据了解,大部分犯罪人事后都会后悔,如果法律能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他们大多都会痛改前非。死刑具有最强威慑力,但是同时它也是一种低下手段,因为它满足了人类的一种原始兽欲。我国作为文明大国,要理性的看待事实,对于罪犯主要还是应该进行教育引导,辅之以刑罚。
三、死刑在我国刑法实践中的选择
(一)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基础。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构不同就决定了人们对于犯罪态度的差异,比如,对于一起同样的盗窃案件,在不同经济发展结构的地区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尽相同的。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方,人们收入不高,对金钱的追求欲望比较强,损失了一定数额时,社会危害就大大高于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这道理显而易见。由此得来,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犯罪对民众的影响力越大,人们对人权的重视程度越淡薄,对执行死刑的呼声就会越高。
(二)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条件。众所周知,民主政治是倡导法治的,这就破坏了滥用死刑的专制政治基础,指出了死刑废除的总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与法治稳步发展,但是依旧不完善,仍然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们应该根据本国实际国情,改革政治体制,不断摸索适合本国的民主政治,为废除死刑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三)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人文背景是一个国家长期积累的对已经发生的自然和社会现象的态度,表现为一种价值观。目前我国人民大众对于死刑的态度,还不能接受废除。中国历史悠久,长久以来的法律文化早已深入人心,“杀人偿命”的刑罚观念影响深远。死刑历史也很悠久,被实行了几千年,在人们的思想中早已根深蒂固,难以撼动,对民众来说,这种法律文化影响颇深,已经烙印在了民众的脑中,这种人文背景是很难撼动的,需要长久的工作。
结论
死刑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目前还没有任何一项惩罚制度可以代替死刑。出于对人权的保护,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任何国家都不可避免。但是,由于国家之间文化背景不同,死刑的废止也不可能统一。中国的死刑制度应以中国的基本国情为基础,不能盲目跟风。现阶段,中国应该在立法和司法上,采取严格措施限制死刑的适用,使死刑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