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论文参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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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论文参考范文篇1
浅论中国商事法律服务市场现状
摘要:随着法制化建设的推进与国际化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精英商业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崭露头角。商业法律服务市场的研究核心在于对国际律师事务所和国内本土律师事务所现状比较的生态分析,通过厘清二者之间竞争与合作并存的特殊关系,了解这块新兴法律服务市场的真实现状。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商事法律;商业律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国在纷繁经济活动中,对于法律服务的定性要求早已不再仅仅局限于“事后解决型”,即传统的法律诉讼模式,而是越来越广泛的将法律服务应用到风险控制、企业治理、合规操作等领域,以尽可能预防未来在股票上市、银行融资、债券发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同时完善自身治理结构,为今后潜在发生的复杂商业交易打好坚实的前期法律基础。
现代法律服务市场,业务大体可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两大领域。商事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业务为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包括境内外上市、收购兼并、银行融资、外商投资、私募基金以及资产重组等形式,涉及广度包罗万象,涵盖医药、能源、生物、化工、通信、食品、基础建设、房地产和知识产权等专门领域,由此组成一个复杂而庞大的法律服务结构体系。此外,也涵盖一些商事诉讼业务,因此在一些大型的综合性商事律师事务所中也会设置争端解决部门(Dispute Resolution),专门负责处理与商事交易相关的法庭诉讼和商事仲裁事宜。即使在法律职业尚处于形成阶段的中国,一小部分精英商务律师事务所也已经初步成型,并且掌握着法律业务中利润最高也最具声望的部分。[1]
中国的商事法律服务市场起步较晚,目前国内知名的商事律师事务所大都创立于20世纪90年代,较一些动辄百年历史的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而言,仍然在机构设置、业务深度、内部机制和市场拓展方面存在差距。虽然与世界其他地方的商事律师事务所具有诸多相同特征,但中国商事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不同客户类型,大多包括外企、国企和民企,构成了这些中国的新法律精英工作中极度多样化的外部环境。[2]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外资不断涌入中国资本市场,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趋势的也持续加强,年轻的本土律师事务所不可避免的会和众多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争夺商业法律服务的市场份额。从历史上看,20世纪90年代初,中资所与外资所之间仅是形式上的合作关系,中资所由于没有经验与能力参与交易,往往只是作为签字律师存在,在整个交易链中收取最少的薪酬,却承担最大的风险。
20世纪90年代末,中资所开始在早期的外商投资领域中积攒起一定的商业法律服务经验,然而由于薪金水平差距仍然较大,因此当时人才流失现象非常严重,但正是在这段期间孕育了数家具有开拓精神的本土律所,日后成为了目前中国市场上领先的可以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展开直接竞争的本土律师事务所。到了21世纪,中资所通过十几年的良性发展和持续学习,在人才储备、薪资水平、业务能力及国际视野上都获得长足的进步并保持了相当程度的竞争力,甚至出现了国内某知名律所与大型外资所的合并案例,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这也从侧面体现出中资所和外资所之间的人员流动已经开始呈现明显的双向流动性,而非仅仅是早期阶段的的单向流动性,这使得二者之间的合作竞争双重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一、外资所和内资所业务领域并不完全相同
中国司法部不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中国代表处雇用中国律师,中国律师在加入外资所之前必须向司法单位交回自己的中国律师证,暂停执业。因此在外资所很常见的一件事情就是中国籍法律人员往往需要去美国再攻读一个硕士学位(LL.M.),从而考取美国某一州(通常为加利福尼亚州或纽约州)的律师资格,从而以外国律师的名义被外资所聘用。毫无疑问,这是对外资所在中国执业领域的巨大限制。
也正是因为这个情况,外资所在中国执业时候不能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书,而只能通过备忘录(Memo)的形式向客户提供非正式的参考性法律建议。通常外资所向客户发出的法律建议和中国法律备忘录,在文后都会附上一段免责声明(Disclaimer):“We are obliged to note that under current Chinese regulations, foreign lawyers such as ourselves are not admitted to practice law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us are not permitted to render formal opinions on matters of PRC law.”(译为“我们有责任提请您及贵单位注意,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外国律师(诸如本所律师)不允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执业,因此我们不被允许出具有关中国法律事务的正式法律意见。”)在实践中,这却是一块难以监管的“灰色地带”,外国律师事务所仍然在收购兼并、一般公司业务、劳动争议和知识产权等业务领域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虽然不能出具正式的法律意见,但是可以通过与内资所合作的方式绕过该项规定;另一方面,虽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竞争关系,由于与外资所业务上的频繁交流合作,鲜有国内律师事务所举报外资所“违规操作”的问题,司法监管机构似乎也刻意维持着这片“灰色地带”中互相制约互相发展的平衡状态。然而,这种高举“达摩克利斯之剑”却从不让它落下的策略也极大地削弱了司法部对于涉外法律服务市场规范的权威,结果是,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明显更关心商务部或者发改委的政策,而不是司法部。也就是说,司法部的不作为使其在国家的规范体系中被进一步的边缘化了。[3]
二、外资所和内资所的职业规划不尽相同,导致从业人员的最终归属有很大区别
目前来看,国内外律所大都采取公司合伙制,即自下而上分为律师助理(Legal Assistant)、律师(Associate)、资深律师(Senior Associate)、顾问(Of Counsel)、合伙人(Partner),每一级都有独立的具体类别和评价标准。表面上虽相差无几,但是经过笔者对一些在外资所工作的律师的采访,他们几乎都很明确地表示,在大部分外资律所有一条公开的不成文规定,就是纯中国大陆法律背景的律师,即使拥有美国的律师执照,依然没有任何机会晋升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虽然在各大外资所的网站上依然可以发现不少东方面孔的合伙人,如果仔细研究下他们的教育背景和工作履历,就会发现这些人几乎都拥有外国知名法学院的博士学位(PhD或者J.D.),且在国外有近十年的相关法律执业经验,一大半具有外国国籍。由于存在职业路线上的瓶颈,很少有中国律师把外资所作为职业生涯的最后一站,往往在工作6-8年以上成为资深律师后,会选择以顾问或者合伙人身份加入内资所或者作为法务总监加入大型企业。
与利润很高、执业却受到很多限制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相比,国内的律师事务所给本土精英律师提供了远为广阔的执业范围。[4]如果业务水平优秀,执业十年左右可以成为一家内资律所的合伙人,职业规划上更具可预期性。通常,大部分内资所和外资所之间的人员变动是出现在律师和资深律师阶段,即执业期的3-6年内,到了顾问以上阶段,变得相对固定。但是,最近市场上也出现了不少外资所资深合伙人加入内资所的案例,如某知名英资所和某美资所的执行合伙人都分别在今年上半年加入了一家顶尖的国内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内资所和外资所之间的差距已大幅缩小,如今大部分供职于领先内资所的律师都拥有海外留学背景以及大量的涉外商务法律经验。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内资所依托国家政策的良性保护,已经迅速成长为中国商事法律服务市场上的中坚力量,在诸多领域具备了和国外一流律所抗衡的资本和能力。
三、在激烈竞争的同时内资所也不断努力拉近和顶尖外资所的距离,在许多方面都体现出了趋同性
在薪酬体系上,一些顶级中资所的待遇水平这几年通过循序渐进的调薪协议已经非常接近于外资大所,进一步增强了人才引进的市场竞争力;在人才储备上,各大内资所在每年招聘季相应开展了大规模的校内宣讲会,并效仿外资大所在北京、上海两地的几大顶尖法学院内设置了法律奖学金和长期实习基地,以此为基础展开人才储备竞争。同时,为了更好规划商业法律服务市场,提供更高的统一交流平台,监管机构也出台了相应措施增进融合。上海律协于2012年6月举行了上海律协特殊会员的入会仪式,标志着“两公一外”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外国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的进一步融合,将不同律师间的区域性合作交流事务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可以预见,在未来整个中国的商业法律服务市场,将会继续保持竞争与合作并存的良性竞争局面。
四、结语
外资所需要依靠中资所深厚的本土资源拓展大中国区业务,建立与各级政府部门和各大企业的长期深入联系;中资所需要借鉴外资所强大的内部管理经验和先进的市场操作模式以迅速与国际接轨,涉猎高端国际业务。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现实下,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依托,各取所需,虽然竞争已呈加剧趋势,但是笔者认为短期内中国商事法律服务市场仍将会维持目前高速融合的发展态势,并会在很大程度上延续因优胜劣汰机制而产生的市场洗牌效应。
参考文献:
[1] Ethan Michelson. “Unhooking from the State: Chinese Lawyers in Transition” [D].Ph.D. diss., Department of Sociology, University of Chicago, Chicago, IL, 2003.
[2][4]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198;173.
[3] 刘思达.割据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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